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调整粘土砂石保证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由县财政局、税务局、水务局研究,经县政府同意,从即日开始对我县粘土砂石销售企业税费保证金征收标准进行调整。
一、保证金征收标准
(一)资源税2元/吨。按《辽宁省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方案》规定,粘土砂石资源税保证金征收标准定为2元/吨。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0.4元/吨。按辽价发〔2018〕56号和辽财税〔2020〕383号文件规定,粘土砂石水土保持补偿费保证金征收标准定为0.4元/吨。
(三)停止征收粘土砂石企业所得税保证金。
二、保证金征收方式
(一)粘土砂石销售企业销售矿产品出境需在矿管中心缴纳资源税、水土保持补偿费保证金后计量出境。
(二)矿管中心停止征收粘土砂石企业所得税保证金,由企业按实际销售额,自行在税务局金三系统中申报企业所得税。
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