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自然资罚决字[2022] 14号
发布日期:2022-03-23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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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某某,男,汉族,49岁,住址:辽宁省建平县叶柏寿街道天桥胡同平房****号,身份证号:211322********0010,电话:183*****8888.

我局于2022年3月2日对张某某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11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建平县万寿街道东大杖子村鸽子山开采铁矿石(3648吨X29元=105792元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5、现场照片;

6、现场勘测笔录;

7、采场勘测报告;

8、资产评估报告;

我局已于2022年3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接到告知(听证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参照《建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

1、立即停止无证采矿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05792.00元整

3、对无证采矿行为处以违法所得50%的罚款,罚款额为100000.00元整。

罚没款合计:205792.00万元整(贰拾万伍仟柒佰玖拾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自行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款缴纳至建平县自然资源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建平县人民政府或朝阳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日内直接向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智杰  陈雷    

电  话:0421-7839006    

地  址:建平县自然资源局

 

    建平县自然资源局

二0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