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政民互动>意见征集
关于《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已解读,已完毕,已回复)
发布日期:2022-07-01 信息来源:建平县
浏览:

 

为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切实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朝政办发〔2022〕39号)精神,县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2年7月8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7866100

电子邮箱:289759122@qq.com

 

附件: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建平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日

截止78日,共收到社会各界反馈意见0条,拟采纳0条,未采纳0条。 

附件: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切实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朝政办发〔2022〕39号)精神,县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61元提高到675元,提高幅度2%;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调整为每人每月1013元。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5880元提高到6240元,提高幅度6%;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调整为每人每年9360元。综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对专项兜底定额救助群体继续按原救助金额救助。

(二)特困人员救助标准。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与低保标准同步提高,按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城市特困救助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860元提高到878元;农村特困救助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7644元提高到8112元。

(三)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孤儿养育标准与低保标准同步提高,集中供养孤儿提高到每人每月1795元;散居孤儿提高到每人每月1434元。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全县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分档按656元、614元、569元、525元执行。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自2022年7月1日执行。各乡镇场街、县民政局要从2022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工作是重点民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县民政局要积极会同县财政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合理测算提标额度和资金需求。县财政局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加强分类指导,实现准确保障。县乡民政、扶贫等部门,要结合救助管理和扶贫兜底工作实际,对现有救助群体实行分类指导、分步落实提标工作。对扶贫专项兜底定额救助群体按原定金额救助;对单独保障群体,按新的标准金额救助;对差额救助群体,采取先定额提标落实提标任务后综合复核重新认定的方式完成提标。要在9月底前,全面完成所有在册救助群体的复核工作,确保精准施救。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县民政局要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积极组织实施,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提标进度,确保提标工作如期完成。

 

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