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平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 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24 信息来源:建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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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

按照《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辽教发〔2019〕52号)、《朝阳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意见》(朝教发〔2019〕8号)和《建平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意见》(建教发〔2019〕15号)的要求,特制订《建平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请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遵照执行。

 

建平县教育局

2019年8月23日

 

建平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朝阳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意见》和《建平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意见》的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遵循政府统筹、部门协作、教育牵头、学校执行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总体规划、同步实施、严格管理、规范操作的原则;坚持就地取材、合理搭配、保证营养、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县教育局成立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王建涛

副组长:樊宏  李兴国  林宝辉  鲁云武  孟凡江

成员:王云飞  姜魁虎  刘虎军  李日旭  李吉昌   张寅平  王文德  朱褔全  王爱华  张  莹  安青辉    贾振德  高增喜  韩  洁

领导小组下设营养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营养办),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王云飞同志担任,成员为高增喜、贾振德、韩洁。

第四条 营养办负责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对学校进行监督考核。负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名制信息系统建立、管理工作,负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经费的落实。其他相关股室及相关成员要协同运作,积极配合,确保我县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顺利推进落实。

第五条 学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实行校长负责制。重点做好食堂管理,组织和管理学生就餐,保证校园食品安全。开展对学生及家长的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建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职工代表以及相关层面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确定供餐模式、供餐食谱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 供餐模式及管理

第六条 学校现有食堂具备供餐条件,符合学生供餐要求,由学校食堂为学生提供完整的午餐。暂时没有食堂或不具备供餐条件的村小及教学点,由中心校或附近学校进行配餐。各配餐学校应建立完善的配餐管理制度,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科学、营养的膳食食谱要求配餐。配餐学校要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管,送餐车辆要实行密封运输管理,并配备符合资质的专业送餐人员,严防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食堂未建设完的学校,暂时向学生提供课间餐。采用送课间餐的学校,要加快学校食堂(伙房)建设与改造,在一定过渡期内,逐步以学校食堂供餐替代课间餐方式。

第七条 供餐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营养要求,确保食品新鲜安全。

第八条 学校供餐工作管理流程:营养食谱管理——采购管理——贮存管理——加工管理——留样管理——就餐管理。

学校供餐工作管理规范:实行校长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负责,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堂管理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学校供餐营养、卫生、安全,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餐费自理)制度。

第九条 科学制定营养菜谱。学校参照教育局下发的食谱范例,结合学生体质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物产特点,科学制定营养食谱,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均衡,保证营养质量。

第十条 实名制供餐管理。县教育局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在读在籍学生,统一建立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数据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监控。各校报送的学生信息要真实、详细、准确,要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实名制管理,实行班级、学校两级公示的办法,确保受助学生“一个都不能多,一个都不能少”。

第十一条 建立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制度。采取全员监测、抽样监测和定期监测方式,对学生全员进行体质监测。针对学生健康和营养状况变化,认真分析,指导学生调整营养膳食,提高学生健康水平。把营养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对学生进行营养健康教育。

第十二条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档案管理。认真做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长久性,对营养餐的各项工作均应建立档案,专人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上级部门关于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下发的文件、通知、通报、检查情况记录、整改意见、措施等;制定的营养改善计划、方案、责任书、管理制度,突发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组织领导机构等材料;实名制管理制度、学生实名制数据库、资金管理帐目、资金管理制度;学校接收、发放营养餐各种表册、学生营养餐原材料采购清单、供餐日志、台账等材料必须及时归档。档案资料应登记、分类、编号,根据保存档案资料的数量,设置必要的档案专用柜、橱及时归档保存。认真做好档案的收进、借阅登记工作,调阅完毕档案应及时归还。注意防盗、防火、防遗失。档案管理人员随时注意收集整理营养改善计划材料并归档,若发生遗漏和失误要追究管理者的责任。

第四章 食堂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建设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规模较小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利用现有闲置校舍,改造、配备伙房等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食堂要有独立的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备餐间、食品出售场所、就餐场所等。布局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进行设置。不具备分设条件的应在不同时段分别运作。食堂应配备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第十五条 食堂(伙房)应根据供餐规模,配备必要的蒸煮、清洗、消毒、冷冻(藏)设施设备。配备 3 个以上的水池,清洗动物性食物和植物性食物的水池应分别设置,不得混用,各类水池应用明显标识标明用途。

第十六条 食堂供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

 第五章 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帐核算,国库集中支付,专款专用。加强财务管理,配备专职(兼职)财会人员,实行学生营养改善经费食堂会计核算工作制度,每月定期全面公开学生营养改善经费帐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学校建立学生营养餐供餐日志和公示制度,供餐日志详细记录每日供餐的营养食谱、数量、价格和供餐学生人数,由学校校长、食堂负责人、营养餐工作人员、班主任签字。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及监管。营养计划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套取、挤占和挪用。营养餐改善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在校学生,不允许以金代物,也不得将经费直接发放给学生或家长。各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实行营养改善计划经费账目公示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监督。县财政局、教育局加强学生营养餐资金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到学校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足额用于学生营养餐的供给。

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第六章 食品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一条 落实校长负责制。校长是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制定、完善、落实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对营养餐食品安全进行全面监管。

第二十二条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县教育局要会同市场监督、卫生健康等部门不定期对学校的食品、食材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重点加强对学校食品原材料采购、餐用具消毒、设备清洁、食品贮存、食品加工、供餐质量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坚持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制度,确保饮食安全。各校要安排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落实食品留样制度,学校领导陪餐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校要与班主任(教师)、各环节管理人员、食堂从业人员签订责任状,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要制订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坚决防止发生重大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事件,保证学生饮食安全和教学秩序稳定。

 第二十三条 规范学校食堂监督管理。学校食堂必须有必要的防鼠、防蝇和防潮设施。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大宗食品要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供应商,蔬菜等农副产品要实行定点集中采购,并由学校与供货方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学校食堂应建立详细的原材料采购登记制度。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必须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学校食堂不得向学生提供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发芽土豆、鲜黄花菜、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

(一)学校是否严格履行管理职责,管理责任是否到位。  

(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

(三)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证和健康合格证,是否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四)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等环节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五)营养食谱搭配是否符合教育局营养办下发食谱要求。

(六)国家补助资金是否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食堂成本核算是否合理,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有无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挪用、克扣专项资金现象。

(七)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受益学生名单等信息、配餐标准、营养食谱、食品数量和价格是否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公示)。

(八)有无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

(二)学校设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职工代表以及相关层面代表等组成的膳食管理委员会,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三)重视舆论监督。学校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准确、深入宣传国家营养改善计划,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实施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机制

(一)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县教育局每月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的经验与做法,找出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目标责任考评机制。县教育局在年终考核学校工作时,将把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十七条 处理与责任追究

(一)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发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食堂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贪污腐败、行贿受贿、损公肥私、“吃回扣”等违法行为, 以及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县义务教育学校。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