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政办发〔2023〕15号
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平县农村供水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建平县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平县农村供水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根据建平县农村供水现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因突发事件造成农村供水困难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农村供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件》、《地质灾害防治条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件》等国家法律法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辽宁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条例,结合建平县农村供水现状和水资源分布特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农村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一)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三)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四)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水源枯竭。

(五)其它原因导致农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六)因人为破坏导致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供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供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建立乡镇街、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三)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县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

(四)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2.供水突发事件分类

2.1 自然灾害

指突发地震、洪涝、冰冻等自然灾害引起的水源和供水设施严重破坏。

2.2 持续干旱

指因持续干旱导致水源水量减少或枯竭,以致发生大范围停水断水的供水事件。

2.3 水质污染

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水源事件,造成水质指标严重超标,从而影响公众健康或生命安全的供水事故。

2.4 其他事故

指因生产事故、工程事故或人为蓄意破坏、化学泄露等原因造成的供水事故。

3.等级划分

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制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3.1 Ⅰ级供水安全事件

I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造成2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的。

3.2 Ⅱ级供水安全事件

II级(重大):突发事件造成1至2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3.3 Ⅲ级供水安全事件

III级(较大):突发事件造成0.5至1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3.4 Ⅳ级供水安全事件

IV级(一般):突发事件造成0.1至0.5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4.组织指挥机制

4.1 应急预案体系划分

县、乡镇场街、村均应设立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有关农村供水单位应设立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农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家组。

4.2 组织指挥机制

4.2.1县级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及职责:

设立建平县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相关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水务局、应急局、财政局、民政局、卫健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文旅广电局、审计局、教育局等单位组成。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务局,联系电话: 0421-7826583, 0421-7813524。

4.2.1.1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2)及时了解掌握村、镇供水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向上级政府和水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

(3)审定全县乡镇场街供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4)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教育、公安、水务、环保、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4.2.1.2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起草全县供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乡镇场街、村供水突发性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教育、公安、水务、环保、卫生等部门组织救援工作;协助专家组的有关工作;负责对潜在隐患工程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发布工作。

4.2.1.3专家组职责:

领导小组专家组由供水规划、设计、水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领导小组的技术支持工作。其职责是:参加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领导小组的指派,对事故处理给予技术支持。

4.2.2乡镇场街、村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及职责 :

乡镇场街、村级成立相应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内供水安全突发性事故的处置。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本乡镇供水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掌握本乡镇供水安全信息,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乡镇供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2.3供水单位应急机构及职责

根据县应急预案,供水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供水应急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5.预防预警

5.1 监控机构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安全事故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上级领导机构报告。各乡镇应急供水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供水安全事故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

5.2 预防

各地要加强水源地保护,在农村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水质安全、影响供水工程运行和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下列活动:

(一)打井、取土、采石、爆破、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二)修建畜禽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

(三)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

(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五)影响水质安全、影响供水工程运行和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其他活动。

5.3 监测信息

5.3.1污染信息。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对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水污染事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向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5.3.2 供水工程信息。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对辖区内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等事故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向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要按照应急信息报送的要求和时限,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5.3.3 应急信息的报送和处理要求。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要立即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5.4 预警

5.4.1预警

根据信息监测和收集资料,认真组织讨论分析,对可能发生的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分为四级: 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5.4.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由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编后,经领导小组批准,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内容包括突发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及应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6.应急处置

出现农村供水安全事件后,农村供水管理单位要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先期进行处置;各乡镇街农村供水应急机构在获取信息后,要在1小时内向县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对应全县农村供水安全事件预防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划分为四级。发生农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预警的同时,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县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供水安全事件的指挥调度。各乡镇场街农村供水安全应急处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事故应急、抢修、排险、救护、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农村供水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

凡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下一级预案随之自行启动。

6.1 Ⅰ级应急响应

6.1.1 工作会商

Ⅰ级应急响应会商由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参加人员包括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专家组成员;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安排应急供水计划,动员力量投入供水安全应急工作,由县应急领导小组发布应急响应命令,并形成会议纪要。

6.1.2  工作部署

县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工作会商会议纪要,应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开展工作,作出工作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在1小时内将突发情况上报县政府,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乡镇场街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启用备用水源和运输车辆,动员乡镇街村干部,组织群众,全力投入工作,确保群众尽快用上安全饮用水。

6.1.3  部门联动

按照县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和工作需要,明确各单位具体任务和要求。在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6.1.4  方案启动

6.1.4.1  抢险救灾

当供水安全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采取向受影响区域派出送水车,协调应急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受灾居民尽快使用生活用水。

县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力量实行对口帮扶,集中为群众拉水送水。

6.1.4.2  医疗救护

卫健、环保部门要及时对事发地加强水质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预防措施;事发地应急机构应积极配合医疗救护队开展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6.1.4.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应急事件后,各级应急机构要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及早恢复供水。

6.1.4.4  宣传动员

在发生农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后,新闻媒体要及时准确报道事故处理工作。各级应急机构应做好宣传工作,稳定群众情绪,防止发生恐慌,确保社会秩序稳定。

6.2 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Ⅱ级供水安全事件时,应立即发布Ⅱ级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

工作会商、工作部署、部门联动、方案启动、宣传动员程序同Ⅰ级应急响应。

6.3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Ⅲ级供水安全事件时,应立即发布Ⅲ级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案。

Ⅲ级应急响应会商由县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召集,参加人员包括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专家组成员。会商方式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

工作部署、部门联动、方案启动、宣传动员程序同Ⅰ级应急响应。

6.4 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Ⅳ级供水安全事件时,应立即发布Ⅳ级预警,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预案。

Ⅳ级应急响应会商由县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召集,参加人员包括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专家组成员。会商方式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

工作部署、部门联动、方案启动、宣传动员程序同Ⅰ级应急响应。

7.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要成立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农村供水安全事件等级,迅速做出反应,组织会商,保障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报警电话,安排人员轮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电信部门要保障通讯线路的畅通。

7.3 资金保障

县、乡镇政府要设立农村供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事故等级划分,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政府,申请调用农村供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

7.4 物资保障

发生应急事件时,各级应急领导机构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县、乡镇消防、公安、交通部门制定应急送水及车辆调配方案。由县、乡镇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

供水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当建设适度规模的应急备用水源。

7.5 医疗卫生保障

当发生人员伤亡或供水中毒事件后,应急领导小组协调有关单位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7.6 交通运输保障

紧急情况下由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消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承担应急期间为农村居民解决临时性吃水困难送水及供水设备维修等任务。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7.7 治安维护

当地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受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7.8 技术保障

建立县、乡镇农村供水安全应急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农村供水安全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和应急处置培训,并加强对农村供水安全工程受益群众的技术指导和宣传。

7.9 培训和演练

对管理部门及群众进行培训和演练,以免突发事件导致措手不及,从而保证群众安全。

8.后期处置

8.1 调查与评估

农村供水安全应急事件终止后1周内,农村供水安全管理单位和乡镇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应分别向上级应急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

县应急领导小组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8.2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需要上级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提出请求,逐级上报。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卫生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才能恢复供水。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乡镇政府要对参加农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通过评审论证,适时提出修订和更新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