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 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07 信息来源:建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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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朝政办发〔2023〕1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7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96元,提高幅度3%;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调整为每人每月1044元。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62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684元,提高幅度7%;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农村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提高到每人每年10026元。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低保标准同步提高,按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878元提高到905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8112元提高到8700元。

(三)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同下)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孤儿基本养育标准平均提高幅度不低于6%,集中供养孤儿和散居孤儿分别按5%和7%执行。集中供养孤儿提高到1885元/人/月;散居孤儿提高到1535元/人/月。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全县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分档按706元、661元、612元、565元执行。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从2023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是重点民生工程,是“三年行动”的重要任务,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工作是确保特殊群体一道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场街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底线。

(二)强化部门协同。县民政局要积极会同县财政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合理测算提标额度和资金需求。县财政局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强化精准救助。县民政局要提高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特别是对脱贫人员和监测对象的识别,确保精准施救。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推进过渡期内各项衔接政策落地见效。

(四)加强监督检查。县民政局要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积极组织实施,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提标进度,确保提标工作如期完成。

 

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