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依据
发布日期:2023-08-10 信息来源:建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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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