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砍伐、移植城镇树木行为的处罚依据
发布日期:2023-08-10 信息来源:建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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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镇树木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植树木,并可以处所砍伐、移植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