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临时建设、未按批准内容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拆除的行为处罚依据
发布日期:2023-08-10 信息来源:建平县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