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县乡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0-11 信息来源:建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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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各园(景)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建平县县乡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14日

 

建平县县乡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改革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建委[2018]6号)精神,逐步完善县对乡镇场街(简称乡镇,下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缩小乡镇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转移支付的总体目标是解决乡镇间财力差距扩大问题,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受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所限,目前我县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是落实国家和各级党委、政府出台的各项保工资、保基本运转、保基本民生支出政策,保证人员工资按时发放,各级政权维持基本运转,逐步提高县以下财政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推进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条 县财政根据县乡财政收支范围,合理测算各乡镇收支基数,确定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基数及上解基数。收入基数内可支配财力小于支出基数的数额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基数;收入基数内可支配财力大于支出基数的数额为上解基数。支出数据原则上来源于乡镇部门支出预算,对支出数额不确定的项目年末根据实际发生数调整转移支付。

第四条 收入基数内可支配财力的确定。收入基数内可支配财力等于乡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减去县级共享收入。县级共享收入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五个共享税种地方收入的40%部分,测算时按2017年五个共享税种占乡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75%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收入基数内可支配财力=乡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乡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75%*40%

年末根据各乡镇收入实际完成情况对转移支付数额进行调整。对于中央和省市出台增支政策需要纳入转移支付的,县财政相应增加转移支付规模。

第五条 支出基数的确定。支出基数中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

(一)人员经费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取暖补贴、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2.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包括离休人员的离休费、退休人员补贴、遗属补助、伤残金。

(二)公用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就是部门预算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主要包括按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数核定的基本运转经费,按离退休人数核定的离退休经费,按标准核定的车辆经费、公务交通补贴、单位取暖费、专项业务经费、行政村村级党建经费等。

第六条 村级运转经费纳入乡镇年初预算,通过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教育、民政、计划生育资金等其他民生支出按政策规定以专项转移支付形式下达,不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基数。

第七条 县对乡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按月拨付,保证人员工资性支出和基本运转支出;专项转移支付按需求及财力情况适时拨付;乡镇上解县财力年末进行结算,资金通过人民银行按旬或按月划转到县国库。

第八条 对经济基础薄弱、财政自给能力较弱的困难乡镇,县财政将根据财力可能,予以适度倾斜,以提高困难乡镇公共服务水平。

第九条 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的乡镇,必须将转移支付资金首先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方面的必要支出,严禁用于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对转移支付资金挪作他用的,一经查实,将按违反财经纪律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起执行。

 

意见反馈到建平县财政局预算股,联系人郑桂欣,联系电话13591854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