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11-10 信息来源:建平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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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单位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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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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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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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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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标准
备注
法律行政
法规
地方
性法规
部委
规章
政府
规章
规范
性文件
1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行为的强制行政强制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建平县卫生监督所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第(四)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医疗机构


2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行为的强制行政强制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建平县卫生监督所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医疗机构


3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以及相关物品,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行政强制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建平县卫生监督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2013年6月29日修改)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单位、个人


4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的封存行政强制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建平县卫生监督所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7 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单位、个人


5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相关物品的封闭、封存。行政强制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建平县卫生监督所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5日修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单位、个人


6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建平县卫生监督所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单位、个人


7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建平县卫生监督所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单位、个人


8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建平县卫生监督所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18年3月19日修改)第四十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


9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行为的强制行政强制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建平县卫生监督所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第(四)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医疗机构


10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行为的强制行政强制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建平县卫生监督所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医疗机构


11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以及相关物品,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行政强制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建平县卫生监督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2013年6月29日修改)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单位、个人


12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的封存行政强制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建平县卫生监督所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7 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单位、个人


13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相关物品的封闭、封存。行政强制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建平县卫生监督所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5日修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单位、个人


14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建平县卫生监督所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单位、个人


15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建平县卫生监督所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单位、个人


16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建平县卫生监督所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18年3月19日修改)第四十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


17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行为的强制行政强制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建平县卫生监督所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第(四)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医疗机构


18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行为的强制行政强制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建平县卫生监督所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医疗机构


19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以及相关物品,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行政强制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建平县卫生监督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2013年6月29日修改)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单位、个人


20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的封存行政强制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建平县卫生监督所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7 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单位、个人


21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相关物品的封闭、封存。行政强制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建平县卫生监督所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5日修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单位、个人


22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建平县卫生监督所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单位、个人


23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建平县卫生监督所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单位、个人


24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建平县卫生健康局建平县卫生监督所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18年3月19日修改)第四十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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