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4-01-16 信息来源: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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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矿产勘查、地质调查、地质科研等各类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应遵循地质工作规律,遵守相关技术规范,注重地质找矿成果,落实绿色发展理念。

 项目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项目立项论证、设计审查、野外验收、成果验收等相关活动须有专家参与。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发布立项指南。省自然资源厅依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调查规划和省自然资源厅年度重点工作等,坚持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原则,发布立项指南,明确目标任务、立项重点、工作要求等事项。

第六条 项目库管理。有关单位、机构依据年度立项指南要求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立项建议。省自然资源厅对建议项目组织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纳入省级地质勘查项目库。省自然资源厅对项目库实行定期更新二年滚动管理。

第七条 确定实施项目。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省级财政预算,并结合国家、省重大战略部署,从项目库中择优确定实施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确定承担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依法依规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承担单位,并签订合同。

第九条 项目设计审查。承担单位按有关要求编制项目设计。省自然资源厅组织项目设计评审,并下达设计批复。

第十条 项目开工报备。承担单位在开工前向省自然资源厅及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 设计调整变更。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严格按政府采购合同和批复的项目设计实施。由于地质条件等原因需对工作手段或主要实物工作量进行调整的,承担单位应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设计调整申请,经同意,调整项目设计。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拒力因素无法履行合同的,承担单位应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项目中止并编制项目中止报告,履行项目验收程序。

第十 项目延期。因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拒力因素需延期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履行期限满前1个月或不可抗拒力因素消除后7日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项目延期。经省自然资源厅同意,项目延期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合同履行期限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验收申请的,省自然资源厅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机构责任。

第十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担单位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野外验收。在野外施工结束后,承担单位须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野外验收申请,省自然资源厅组织野外验收,并出具野外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成果验收。承担单位完成报告编制后,须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成果验收申请,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成果验收,并下达验收批复。新增资源量的项目,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地质资料汇交。项目成果验收通过后,承担单位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汇交项目地质资料。

第十九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再次履行验收程序。再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合同违约,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应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2号)规定开展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对项目监管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按相关规定、规范对项目进行监理。

第二十 项目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月报、半年报和年度工作报告,重大进展提交专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行合同履约制。除省自然资源厅书面同意外,承担单位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同级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实行管理。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