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测绘资质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19 信息来源: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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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扎实做好2024年我省测绘资质单位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强化测绘地理信息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测绘市场秩序,提高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优化测绘市场营商环境,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我厅拟组织开展2024年全省测绘资质单位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辽宁省测绘市场管理办法》《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省(中)直部门涉企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计划》等。

二、职责分工

省厅负责指导全省测绘资质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省级检查,其中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委托专门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自贸区各片区负责配合本地区的省级检查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单位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检查对象

省级监督检查对象为本省测绘资质单位和在我省从事测绘活动的省外测绘资质单位。计划抽查35家测绘单位,其中,本省测绘单位34家、省外测绘单位1家。

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自贸区各片区检查比例不得高于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总数的20%。

年度已确定的受检单位,各级不得重复抽查。

四、检查内容

(一)资质资格符合情况

核查受检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技术装备情况等的真实有效性,是否满足《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对应资质的要求;管理体系是否健全,是否有效运行,是否持续改进等。

(二)测绘活动情况

核查受检单位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情况、是否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是否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是否违法向他人转让或违规分包测绘项目,是否将无偿使用的测绘成果用于单位营利活动等情况。

(三)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核查受检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测绘作业证办理、测绘项目备案、测绘成果汇交、测绘统计数据填报情况。

(四)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情况

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管理及销毁情况,涉密设备设施管理及使用情况,人员保密培训(教育)情况等。

(五)测绘成果质量情况

检查受检单位完成的受检测绘项目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情况,评价受检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情况。

(六)测绘安全生产情况

检查受检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及运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与整改、安全生产预案建设及安全应急演练、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应急救援装备保障等情况。 

省外测绘资质单位,只检查第5项。

五、进度安排

(一)测绘单位自查自改阶段(3月20日-4月10日)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开展自查、认真填写填报《测绘资质相关信息自查表》《测绘行业安全生产自查表》《测绘单位近两年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并于4月10日17:00前,以市、自贸区为单位汇总辖区内各单位填报的自查信息,将纸质(盖公章)的扫描件和电子文件报送至指定邮箱。

(二)确定被检单位名单、制定工作方案(4月11 日-5月10日)

省厅制定《2024年辽宁省测绘资质单位监督检查省级实施方案》,明确组织实施、检查任务、工作程序、检查方式和有关要求。根据近两年省、市监督检查情况,结合测绘项目备案系统、涉密成果申请系统、单位近两年报送的完成测绘项目情况,梳理形成项目库,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及抽检项目。

(三)现场检查阶段(5月11日-10月31日)

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询问、查阅相关资料及外业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通过单位税务系统对各单位报送的项目信息,特别重点核查零报送项目的经营异常单位,对存在报送信息不实、瞒报漏报的情形,根据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计入失信信息。

现场检查有严重问题需要整改的单位,检查组将提出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查处。

(四)工作总结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市级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应于10月15日前上报省厅。省厅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撰写工作报告,并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布检查结果。

六、工作要求

(一)测绘资质单位开展自查整改。各资质单位要高度重视,对照检查内容及有关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并认真填写自查表,针对发现的问题立查立改。

(二)认真细化落实责任分工。省厅加强工作研判,做好有关指导、协调及全面总结等工作,并及时向自然资源部报告。各市级主管部门要组织好各单位自查及反馈工作,认真制定本地监督检查计划、方案等,扎实做好市级监督检查工作。

(三)规范检查工作程序。本次监督检查要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范检查程序,统一检查标准。要认真落实“双随机”要求,认真贯彻八项规定,依法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做好全程留痕和档案留存。检查结果要及时上报、依法公布。

(四)强化检查结果应用。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测绘资质单位快速整改,“不合格”“不符合”项必须通过相应主管部门的监督复查。要充分运用监督检查结果,推进行业信用管理。要认真开展分析研判,明晰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升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联系人:杨波涛024-62789192

祖秉谦024-62782193 

电子邮箱:lnchgtc@163.com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