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政办发〔2025〕6号
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平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机制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建平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机制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平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维护机制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农村生活污水设施正常运行治理成效,切实改善我县农村水生态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以及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和输送的管道及附属设备。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要遵循“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群众参与、加强监管”的原则,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农村生活污水得到科学治理并有效解决。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建平分局负责组织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相关职责,做好统筹推进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应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建立制度,制定本辖区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制定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细则,承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建平分局负责制定本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考核办法,并实施,建立考核档案。负责本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的监督检查;会同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相关职责做好监管工作。

第七条 运维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日常管理工作,对所在辖区设施建立档案,对设施管理具体责任人、工作职责和监督方式等进行公告,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八条 各乡镇场街政府根据辖区内设施规模、技术工艺、运行维护等实际情况,可以通过统一招投标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采用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项目运维或设施改造等。

招投标和购买服务的过程和结果应符合“三重一大”的要求,并通过召开设施所在地的村民大会等方式,接受群众的询问和监督。

乡镇场街、村级组织自行维护管理的,相关单位参照执行本办法有关运维单位的规定。

第九条 运维单位要建立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定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

第十条 农户庭院内设施及管线,原则上由农户负责其日常运行管理,并接受村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运行维护要求

第十一条 运维单位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责任人及监管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或设立指示牌匾。

第十二条 运维单位应根据污水处理设施工艺特点,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手册、安全手册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污水收集管网、检井、化粪池、格栅、调节池、设施主体、出水井等构筑物进行全面检查,对管网中出现的一般的漏、坏、堵、溢、露等异常现象,尽快处理和修复;对出现较严重的影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问题,应及时向所在地乡镇场街政府报告,尽快修复设施;

(二)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和电路进行检查及维护,定期巡查并填写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排查检修,必要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三)定期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进行处理;

(四)检查相关井盖、盖板的完整性、安全性,发现问题及时复位、更换;

(五)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出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保证设施稳定运行和处理达标。

(六)定期检查厌氧池和化粪池盖板的完整性、安全性,发现盖板上有垃圾、污物、杂物等应及时清理;视厌氧池和化粪池的使用情况,定期清运,防止满溢;每年对厌氧池和化粪池池底进行人工清渣,打捞出的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运至指定地点处置,禁止随意堆放,杜绝二次污染;

(七)日常维护人员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清理须在白天进行,并应有人在池外配合。清理前须用清水冲洗干净池子,确保池内无危害气体后方可进入;

(八)保持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出水口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保证固定进场道路平整,满足设施运维需要;保证设施保护围栏完好坚固。

第十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执行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176-2019)的规定。

第十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每年至少监测1次,具体监测频次根据省生态环境厅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鼓励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第十 鼓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采用社会化运营模式,委托主体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设施运维机构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服务的建议。

(二)为设施运维机构提供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运维机构的正常工作。

第十 加强第三方运维机构管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社会化运维机构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取得或放弃设施运行权。

(二)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三)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运行水平。

第四章 设施改造管理

第十九条 改造条件

1. 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落后,出水水质长期不能稳定达到现行排放标准,且通过优化运行管理无法解决的。

2. 随着村庄发展和人口增长,现有设施处理规模不能满足实际处理需求,导致污水直排或溢流的。

3. 设施已到更新淘汰年限、年久失修、因洪水等自然因素造成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损毁等。

4. 因环保政策调整、水质标准提高等原因,现有设施需要进行升级改造以满足新要求的。

5.技术工艺不合理的(如工艺过于复杂、运行成本过高、不符合农村实际)。

6.由于农户退出水冲厕所的使用,致使污水量锐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和降低处理规模。

第二十条 改造程序

1.乡镇场街政府结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现状,本着对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的相关要求,乡镇场街政府提出设施改造申请和建设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2.县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改造的设施进行现场勘查和技术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内容包括改造前、后两种工艺设施的技术状况、环境影响、改造可行性及对周边水环境的影响等。县人民政府根据评估报告,对设施改造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下达改造批复文件;未通过审批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3.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进行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加强施工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和村民生活的影响。改造期间污水应通过转运等措施防止污水未经处理而直排。同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和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工程建设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4. 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组织初步验收,对工程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设备安装调试情况等进行自查自纠。设施运行稳定且出水达标排放后可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质量、设施运行效果、出水水质达标情况、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及人员培训情况等。验收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5.改造后运行管理: 改造后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主体应明确,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专业运维单位进行运行管理,也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运行管理。运行管理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五章 设施退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封存条件

村庄污水产生量极低或锐减,或其他原因(如已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厂治理)等,导致设施无必要运行的,可依法依规有序退出。

第二十二条 退出程序

1. 乡镇场街政府结合农村人口数量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现状,提出设施退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2. 县政府收到申请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退出的设施进行现场勘查和技术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内容包括设施的技术状况、环境影响、封存可行性及对周边水环境的影响等。

3. 县政府根据评估报告,结合本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总体布局和管理要求,对设施封存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下达设施封存批复文件;未通过审批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4.申请单位完成设施封存后,将封存情况报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县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封存管理台账,对封存设施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5.设施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应遵循因地制宜、利用为先、生态循环、建管并重、农户参与、效果有效等原则。方案应充分听取农民群众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需求,引导村民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项目方案设计和成效监督。同时,替代方案要满足基本看不到污水横流、基本闻不到臭味、基本听不到村民怨言的“三基本”要求。

封存期间,责任单位应实施替代方案,确保在设施停用期间,污水得到有效处理,不造成环境污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