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政发〔2025〕4号
建平县封山禁牧令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助力到2030年坚决完成科尔沁沙地歼灭战和沙化荒漠化综合防治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封山禁牧有关事项发布命令如下:

一、禁牧范围:2021年以来全县范围内的新植林地、幼林地和幼草地,具体区域以县林业和草原部门和属地政府划定并设立的标识为准。

二、禁止行为:自本禁令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


在封山禁牧范围内放牧牛、羊等食草牲畜。同时,严禁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及损坏围封设施等行为。

三、 处罚措施

(一)违规放牧:依据《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在禁牧区范围内放牧的,由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每只(头)牲畜处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若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坏的,除依法给予罚款外,还需责令其限期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逾期不补种或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破坏新植林、幼林、幼草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破坏设施:依据《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对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损坏围封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由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若存在盗窃禁牧标志、围封设施等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阻碍执法:对抗拒、阻碍封山禁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与举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规放牧及破坏禁牧设施等行为。县林业和草原部门及各乡镇场街要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切实将封山禁牧工作落到实处。对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六、生效时间:本禁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林草局):0421-7831500  0421-7812772

  

                          建平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