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处置超过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依据
发布日期:2025-08-28 信息来源:建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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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过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