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占用绿地,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退还行为的处罚依据
发布日期:2025-08-28 信息来源:建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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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第41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绿地,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退还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缴纳补偿费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
《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第41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绿地,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退还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缴纳补偿费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