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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事项
来源:公证法 作者:司法 发布时间:2008-09-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证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提存;
   (十一)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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