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案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办理机构:建平县司法局,邮寄地址: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司法局复议应诉股,联系电话:0421-7836200 邮编:122400。
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
四、受理条件: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6.属于县政府的复议职责范围;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五、提供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签名或盖章);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3.如有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事务所的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4.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推选证明材料;5.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复印件(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决定书、通知书、批准书等);6.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的材料(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交曾经向被申请人提出过相应请求的书面材料);7.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上述材料,提交一式两份,每增加一个第三人相应增加一份材料。
六、受理审查:申请人当面递交或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自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在10日内补正复议申请材料。
七、办理程序:案件受理后,普通程序7日内,简易程序3日内通知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被申请人收到答复通知后于10日(普通程序)、5日(简易程序)内履行答复义务,申请人可查阅复制相关资料;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县政府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