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9日,在建平县立强石膏板厂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一般事故,外雇维修人员在修理太阳能热水器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万元。
2023年12月15日县政府审议通过了《事故调查报告》,并印发了《建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建平县立强石膏板厂“8·29”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建政函〔2023〕92号),同意事故定性质的认定及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要求,建平县安委会组成建平县立强石膏板厂“8·29”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建平县立强石膏板厂“8·29”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4年11月12日,依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要求,建平县安委会事故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一)评估组成员
组长:*** 建平县应急管理 局 长
组员:*** 建平县公安局内保大队 教导员
*** 建平县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 干 事
*** 建平县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队 副队长
*** 建平县应急管理局制造业股 负责人
*** 建平县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股 工作人员
*** 建平县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股 科 员
(二)评估内容
1.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2.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3.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4.事故责任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5.属地政府、企业对防范类似事故所采取的措施及执行情况;
6.有关部门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评估方法
1.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工作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时限和要求;
2.评估建平县立强石膏板厂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安全生产现状;
3.听取黑水镇政府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4.调阅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5.收集、整理有关见证材料,起草评估报告。
二、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建平县应急管理局按要求对事故案卷(1卷)进行了归档;按规定在建平县政府网站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全文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共对1个事故责任单位、2位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并已处理完毕。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高某某,作为维修人员无视安全,在锅炉房顶(石棉瓦)上冒险行走,踩漏导致高处坠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高某某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2.在事故中负有责任,依法追究责任的人员(3人)
霍某某,作为建平县立强石膏板厂的投资人、负责人,是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未能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排查并消除可能致使发生事故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罚款处罚。
2023年12月28日,建平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建平县立强石膏板厂“8·29”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案(当事人霍某某)进行了立案处理,2023年12月29日,经建平县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霍某某按县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建)应急罚〔2023〕3011号),对其处罚款行政处罚;2024年3月22日,应企业申请,在县应急局13楼会议室就建平县立强石膏板厂“8·29”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案行政处罚举行了听证会((建)应急听报〔2024〕8002号),经过听证评议,认定该起事故的拟处罚,违法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建议维持拟处罚建议。截止2024年4月1日,霍某某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票据号码:13250****)。
2024年8月1日,霍某某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建平县人民政府建政函【2023】92号《建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建平县立强石膏板厂“8.29”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一审驳回原告霍某某的诉讼请求。2024年11月5日,霍某某二审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阶段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建平县立强石膏板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的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㈠项的定,建议应急部门对其进行行政罚款处罚。
2023年12月28日,建平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建平县立强石膏板厂“8·29”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案(当事人建平县立强石膏板厂)进行了立案处理,2023年12月29日,经建平县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该企业按县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建)应急罚〔2023〕3010号),对其处罚款行政处罚;2024年3月22日,应企业申请,在县应急局13楼会议室就建平县立强石膏板厂“8·29”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案行政处罚举行了听证会((建)应急听报〔2024〕8001号),经过听证评议,认定该起事故的拟处罚,违法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建议维持拟处罚建议。截止2024年4月3日,建平县立强石膏板厂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票据号码:13250****、13250****)。
2024年8月1日,建平县立强石膏板厂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建平县人民政府建政函【2023】92号《建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建平县立强石膏板厂“8.29”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一审驳回原告建平县立强石膏板厂的诉讼请求。2024年11月5日,建平县立强石膏板厂二审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阶段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四、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各责任单位充分吸取了事故的惨痛教训,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加大力度进行了整改:
事故发生后建平县立强石膏板厂对自有场地加强了安全管理,加大了对企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加大了容易诱发事故的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厂区内部人员及外来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生产生活安全,现企业在停产中。
五、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是强化党政领导责任,制定并实行安全生产一把手负责制和安全考评一票否决制。
二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业务能力和安全意识。
2.强化辖区企业的监管
事故发生后,黑水镇及相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了专项检查;将该类型经营企业纳入县级重点监管。
六、对评估发现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一)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违法企业多年来持续存在雇佣不具备维修资质的外来人员进行高空作业,且对年久失修易发生踩塌坠落隐患的房屋顶棚并未维修维护,应充分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安全隐患。目前企业正在停产中,该问题仍未整改。
(二)评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企业已经禁止人员在锅炉房顶棚上方行走,设置了“禁止靠近”警示标志,目前企业未生产。
七、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通过评估,认定评估报告符合要求;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做出相关处理;事故企业及有关单位汲取事故教训,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整改措施要求;待企业生产前,对评估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整改完毕后方可投产。
建平县立强石膏板厂“8·29”
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评估组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