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发布日期:2025-10-20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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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范围: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家庭。须满足以下条件:在同一家庭户口内,同时存在2名(含)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指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下同)。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3)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4)残疾人。

(5)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6)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

(7)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8)烈属。

(9)连续失业1年以上且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适应工作累计3次以上仍未就业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如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等),应当自愿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申请条件:

1.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人员因身体状况、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

经办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常住地社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或《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申请认定表》。

2.初审。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必要时进行入户调查。

3.认定。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结合申请材料进行复核、认定,并在省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记载相关情况。

4.办结。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人认定结果。

申报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以及下列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①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签署《零就业家庭认定承诺书》,承诺家庭成员无投资性、经营性收入;

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提供经年检后的《辽宁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③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④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民事判决书》、未成年子女户口簿,丧偶人员提供《结婚证》《死亡证明》、未成年子女户口簿;

⑤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提供经军队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手续、《军官证》及《结婚证》;

⑥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需提供优抚相关证明;

⑦烈属提供证明烈属身份的相关证明。

(2)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咨询电话:

建平县:0421-7813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