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政办发〔2025〕14号
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平县2022年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建平县2022年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平县2022年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施方案

 

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证公平分配,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建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建政发〔2013〕1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次分配方案。

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理位置和数量

2022年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位于红山新城幸福小区南侧,1栋9层电梯住宅楼120套,精装修,套型面积51.68-56.66平方米。

二、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范围

在建平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2022年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居民户口,并且是低保户的家庭和人员;

(二)具有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居民户口,并且是二级残以上(含二级)的家庭和人员;

(三)毕业后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一年以上,其中企事业单位需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固定劳动合同,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

(四)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具有稳定职业并与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固定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本县或外来务工无住房人员;

(五)经招商引资来我县发展建设的域外企业工作人员,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居住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军人优抚对象,全国英模,伤残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固定劳动合同,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新市民,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行业职工;

(七)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工作一年以上,经居民选举产生的社区工作人员;

(八)经县政府批准配租的其他群体或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轮候时可以优先分配: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二级残以上(含二级)的残疾人家庭;军人优抚对象家庭。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称号的。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为单身的,应年满18周岁。

三、出租价格

本次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价格为:房租6.5元/㎡∕月;物业费0.50元∕㎡∕月 ;电梯费500元∕户∕年;地下仓房300元∕个∕年。

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需携带下列证件和材料到建平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3.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票据;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初审  

县棚改办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登记。材料齐全的,由县棚改办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复审

县棚改办会同民政、人社、街道、社区、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公示

对经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员,在建平政府网公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

(五)抓号规则

一是如通过审核合格租房户超过120户房源数,在优先保障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二级残以上(含二级)的残疾人家庭、军人优抚对象家庭基础上,其余租房户以抓资格号方式确定剩余房源分配资格。

二是按随机抽取的前后左右顺序抓顺序号,然后按顺序号从小到大抓房号。规定时间内未到会场参与抓号,现场点名三次还未到场的,抓号顺延进行。

(六)签订租房合同

抓到公共租赁住房房号的家庭在15日内到县棚改办签订《建平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逾期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资格。

(七)房屋交付

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交清租房款及相关费用后,由县棚改办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本次配租的公租房交付承租人使用。

五、付款方式

(一)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为一年。

(二)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一年的租金。

(三)承租人在接到入住手续通知后15日内未办理房屋租赁手续并入住的,取消其承租资格。

六、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和退出管理

(一)使用

1.县棚改办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承租人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2.承租人不得改动附属设施和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应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3.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应按规定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电视、宽带等各项费用。

4.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三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该住房承租期间市场租金补交,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计入住房信用档案。

(1)申报材料不实,以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

(2)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经营或违法活动的;

(3)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转让的;

(4)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结构和改动附属设施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居住的;

(6)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7)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8)对房屋设施需维修项目拒不配合维修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棚改办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棚改办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县棚改办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5.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县棚改办提出申请。县棚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二)退出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由县棚改办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或商品住房的。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或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县棚改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七、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住房保障部门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详见《建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本实施方案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建平县2022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建平县2022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王继伟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邵树范   县纪委常委

        董晓涛   县住建局局长

成  员   孙义鹰   县财政局副局长

        张延军   县审计局总审计师

        纪亚南   县司法局副局长

        龙跃飞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霍晓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智勇   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房  鑫   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刘明中   县棚改办主任

        兰凤岐   县残联副理事长

        方宏亮   红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明飞   叶柏寿街道办事处主任

        靳  冰   铁南街道办事处主任

        丛培松   万寿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刘明中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