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户项目
H1.户别——按家庭户、集体户的类别填报。
1.家庭户: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2.集体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集体户。
H2.本户应登记人数——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2025年10月31日晚居住本户的人数,既包括户口在本户、2025年10月31日晚居住本户的人数,也包括户口不在本户、2025年10月31日晚居住本户的人数,填写H2的第一项;第二部分是2025年10月31日晚没有住在本户,但平时在本户常住的人,其中包括幼儿园全托孩子,小学、初中住校生,因出差、旅游、值夜班等原因短暂外出的人,填写H2的第二项;第三部分是户口在本户,2025年10月31日晚未居住本户的人数,填写H2的第三项。
H3.本户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的出生人口——填写本户在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数。分别填写男、女的合计数。若本户在此期间没有出生人口,请填写“0”。
H4.本户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的死亡人口——填写本户在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死亡的人数。分别填写男、女的合计数。若本户在此期间没有死亡人口,请填写“0”。
填写H3、H4时应注意:
不要漏掉出生时有某种生命现象(如在胎儿脱离母体时,有呼吸或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等)不久即死亡的婴儿,既要填写出生人数,也要填写死亡人数。
H5.住所类型——按居住的住所类型填报。
1.普通住宅:指人工建造的,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具有独立入口,专门供人居住的房屋或场所。如单元房、平房、四合院、独栋别墅、筒子楼、窑洞等传统意义上的住宅。
2.宿舍类集体住所:有集中管理、提供居住条件的居住场所,如学生宿舍、职工宿舍等。
3.其他集体住所:根据民政扶助、救助以及宗教、医疗需要,有集中管理,具备部分居住条件的场所,如养老院、敬老院、护养院、老年公寓、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等。
4.工作地住所:指居住在办公楼、发廊、商铺、餐馆等工作场所。
5.其他住所:指居住在上述场所以外的其他房屋或场所。
H6.本户现住房建筑面积——本户现住房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租赁凭证上的相关信息为准。
若只知道使用面积的,可用使用面积乘以1.33,换算成建筑面积。填写本项目时应注意:
1.在租借房屋居住的户,按租借住房的实际情况填写其住房建筑面积。
2.合住在同一所住房里的住户,其建筑面积为各户所独立使用的房间面积加上公共使用面积(包括厨房、厕所、门厅、阳台等)的分摊部分:两户合住的,各按二分之一计算;三户合住的,各按三分之一计算,以此类推。
3.建筑面积应填写整数,不为整数时按四舍五入计算。
H7.本户现住房间数——指除厨房、厕所、过道和厅以外的所有自然间数(包括扩建的房间)。填写本项目时应注意:
1.在租借房屋居住的户,按租借住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填写其住房间数。
2.合住同一所住房的,在填写住房间数时,填写其独立使用的房间数。
H8.本户层数——层数是指建筑物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以上计算。
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不含2.20m)的,计算自然层数;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住房的所在层数指本住房在建筑物中的层数。涉及多层的填写有居住条件的地上部分的最低层,居住地下室的填写“0”。
H9.承重类型——指在房屋建筑中,由各种构件(屋架、梁、板、柱等)组成的能够承受各种作用的体系。
1.钢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及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包括“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混凝土组合结构”三种结构类型。
钢结构:以钢材为主要材料制成的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配置受力普通钢筋的混凝土结构。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将钢材与混凝土通过某种方式组合在一起共同工作的一种结构形式,如钢管混凝土柱框架结构、型钢混凝土柱框架结构等。
2.混合结构: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建造的。如一幢房屋的梁是用钢筋混凝土制成,以砖墙为承重墙,或者梁是用木材建造,柱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
3.砖木结构: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砖、木材建造的。如一幢房屋是木制房架、砖墙、木柱建成的。
4.竹草土坯结构: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竹、草、土坯等建造的。如竹楼、土窑洞等。
5.其他结构:指不属于上述类型的结构。
H10.住房建成年代——指本户住房所属建筑物的建成年份。
本户住房所属建筑物翻修过的,按翻修时的年份选填。经过改建的,如改建面积大于原面积的,按改建时的年份选填;如改建面积小于原面积的,按原建成年份选填。
H11.住房所在建筑有无电梯——指本户住房所属建筑物内部、外部是否安装电梯。
H12.主要炊事燃料——指本户用于炊事的主要燃料。
如果本户用于炊事的燃料有两种以上,选填主要的一种。
H13.住房内有无管道自来水——指本户住房内是否有经过公用设施净化处理的管道输送水。
在院子里自己打的机井不能算作有自来水。
H14.住房内有无厨房——指本户住房内是否有专供做饭使用的房间,无论是否装有上下水道及固定灶具。
在公用过道、客堂等处烧饭的和在庭院、路边搭建的、临时简陋设施中做饭的都不算有厨房。
H15.住房内有无厕所——指本户住房内是否有厕所。
1.水冲式卫生厕所:指有冲水及排水系统,厕屋有墙、有顶、有门,粪池无渗漏、无粪便暴露、无蝇蛆的厕所。粪污冲入下水道、处理设施或储存设施。主要包括三格式厕所、双瓮式厕所、沼气池式厕所、完整上下水道水冲式厕所等。
2.水冲式非卫生厕所(冲入其他地方):指虽然是水冲式厕所,但无完整厕屋或粪便被冲到开放的水渠、坑塘、未加盖或未防渗的粪坑等处,通常存在粪便暴露、渗漏、有蝇蛆等情况。
3.卫生旱厕:指不需水冲,厕屋有墙、有顶、有门,有封闭式储粪设施,粪池无渗漏、无粪便暴露、无蝇蛆的厕所。主要包括双坑交替式厕所、粪尿分集式厕所、阁楼堆肥式厕所等。
4.普通旱厕:指无完整厕屋或无封闭式储粪设施的厕所,通常存在粪便暴露、渗漏、有蝇蛆等情况。
5.无:指没有厕所。
H16.住房内有无洗澡设施——指住房内是否有固定浴缸(浴盆)或淋浴龙头等能使用的洗浴设施。
1.统一供热水:指本户洗浴用热水由社区、物业管理部门或其他公共设施统一供应。
2.家庭自装热水器:指本户洗浴用热水是由自己安装的各种热水器,如电热水器、燃气(罐装、管道)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等。
3.其他:指上述两种以外的洗浴设施。
4.无:指住房内没有洗浴设施。
H17.住房来源——指本户获取现住房的方式。
0.租赁廉租房/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指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并租住廉租房、公租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
1.租赁其他住房:指通过私人、单位或房屋中介等渠道租住住房。
2.购买新建商品房:指按市场价购买的新建商品房。
3.购买二手房:指购买那些进入房屋市场进行交易,第二次及以上进行产权登记的住房,包括二手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已售公房、经济适用房等。
4.购买原公有住房:指个人以成本价或优惠价购买的,原作为福利分配给本单位职工的住房。
5.购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指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并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
6.购买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指购买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或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7.自建住房:指个人建造的住房,其产权属于个人所有。
8.继承或赠予:指从亲属处继承而来或者受他人赠予而获取住房。
9.其他:指上述几种住房来源以外的情况。
H18.月租房费用——指最近用于交纳房租的单月金额,不包括水电费、物业费、取暖费等附加费用。月租房费用不为整数时,按四舍五入计算。
若多人合租作一户登记时,则需将每人月租费加总计算。
H19.拥有全部家用汽车的总价——是指住户拥有的全部供家庭生活使用的汽车价格之和。
汽车价格按汽车实际购买价格(含税)的方式计算。
若住户有多辆家用汽车,则按全部家用汽车的价格总和选填。
(二)个人项目
R1.姓名——填写被登记人的正式姓名。没有正式姓名的可填小名或某某氏,但不能填笔名、代号等。婴儿未起名的,可填“未取名”。
R2.与户主关系——指被登记人与本户户主的关系。申报人不是户主的,不要将被登记人与申报人的关系错填为与户主的关系。
0.户主:按家庭日常生活习惯确定户主。
1.配偶:指户主的妻子或丈夫。
2.子女:指户主的子女。
3.父母:指户主的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
4.岳父母或公婆:指户主配偶的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
5.祖父母:指户主或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
6.媳婿:指户主子女的配偶。
7.孙子女:指户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媳婿、外孙媳婿、重孙子女、重孙媳婿、重外孙子女、重外孙媳婿。
8.兄弟姐妹:指户主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
9.其他:指以上九种人以外的成员。
在登记家庭户时,户主应登记为第一人,选填“0.户主”。
在登记集体户时,任选一人登记为户主,选填“0.户主”,本户其他成员与户主关系一律登记为其他,选填“9.其他”。
R3.公民身份号码——指18位公民身份号码。无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18位0。
R4.性别——指被登记人的性别。
R5.出生年月——指被登记人的出生年、月。
出生年月按公历填写,只知道农历的,要换算成公历。按照一般的规律,农历的月份与公历的月份相差一个月左右,换算时农历的月份加1即可作为公历的月份,但要注意农历的12月应当是公历下一年的1月。
R6.民族——指被登记人的民族。
外国人加入中国籍,其民族和我国的某一民族相同的,就选填某一民族;没有相同民族的,按外国人加入中国籍填写,选填“入籍”。
R7.调查时点(2025年11月1日零时)居住地——指被登记人在调查标准时点居住的地址。
1.本住房:指调查时点居住在本住房的人。
2.本村(居)委会其他住房:指户口登记地在本住房,调查时点居住在本村(居)委会其他住房的人。
3.本乡(镇、街道)其他村(居)委会:指户口登记地在本住房,调查时点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其他村(居)委会的人。
4.本县(市、区、旗)其他乡(镇、街道):指户口登记地在本住房,调查时点居住在本县(市、区、旗)的其他乡(镇、街道)的人。
5.其他县(市、区、旗):指户口登记地在本住房,调查时点居住在本县(市、区、旗)以外地区的人。填报本选项的人还需选填调查时点居住地所在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的具体名称。
6.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指户口登记地在本住房,调查时点居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人。
7.国外:指户口登记地在本住房,调查时点居住在国外的人。
R8.户口登记地——指被登记人的居民户口簿上的地址。
1.本村(居)委会:指户口登记地在本村(居)委会的人。
2.本乡(镇、街道)其他村(居)委会:指调查时点居住本住房,户口登记地在本乡(镇、街道)其他村(居)委会的人。
3.本县(市、区、旗)其他乡(镇、街道):指调查时点居住本住房,户口登记地在本县(市、区、旗)的其他乡(镇、街道)的人。
4.其他县(市、区、旗):指调查时点居住本住房,户口登记地在本县(市、区、旗)以外地区的人。填报本选项的人还需选填户口登记地所在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的具体名称。
5.户口待定:指调查时点居住本住房,在任何地方都没有登记户口的人。包括持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落户等情况。
R9.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指到调查标准时点为止,被登记人离开户口登记地(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时间。
没有离开户口登记地是指户口登记地在本村(居)委会,调查标准时点居住在本住房或本村(居)委会其他住房。
若常年外出的人由于农忙、节假日(包括寒暑假)等原因偶尔回家的(不超过半年),还应该从第一次离开户口登记地的时间开始计算。
R10.离开户口登记地原因——指被登记人离开户口登记地(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原因。
0.工作就业:指十六周岁及以上因务工经商、工作招聘、调动等原因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1.学习培训:指六周岁及以上因考入各级各类学校或参加各种学习班、培训班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2.随同离开/投亲靠友:指因跟随亲属、投亲靠友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3.拆迁安置:指因房屋拆迁、改造或者搬迁安置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4.寄挂户口:指户口落在集体户,或没有在户口登记地居住过只落户口的人。
5.婚姻嫁娶:指十五周岁及以上因结婚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6.照料孙子女:指为照料孙子女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7.为子女就学:指为子女就学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8.养老/康养:指因旅游(度假)养老/康养、候鸟式养老/康养、回籍贯地养老/康养、居住在养老院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不包括跟随子女养老。
9.其他:指上述几种以外的原因。
凡具有两种以上原因的,按其主要的原因选填一个标准选项。
R11.户口登记地类型——指离开户口登记地(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不一致)时的户口登记地类型。
若离开时户口登记地的类型是乡,而现在已改成镇,应根据离开时的户口登记地类型,选填“1.乡的村委会”或“2.乡的居委会”。
R12.是否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或集体收益分配权——指被登记人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或集体收益分配权。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户,目前可能实际经营承包地,也可能因各种原因不再经营承包地,包括以转包、出租、入股、托管等方式流转所承包土地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集体收益分配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分配集体收益的权利。
R13.出生地——指被登记人的出生地点。
1.本县(市、区、旗):指出生在本县、县级市、区、旗。
2.本省其他县(市、区、旗):指出生在本省的其他县、县级市、区、旗。
3.省外:指出生在本省(区、市)以外其他地区,并选填出生地所在省(区、市)的名称。在港、澳、台或国外出生的,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国外”。
R14.何时来本县(市、区、旗)居住——指到调查标准时点为止,被登记人最近一次居住地发生变化,来到本县(市、区、旗)的时间。
如被登记人出生后一直未发生居住地变化,或只在县(市、区、旗)内流动,则选填“1. 出生后一直住本县(市、区、旗)”。
R15.从何地来本县(市、区、旗)居住——指被登记人来到本县(市、区、旗)前的居住地。
来到本县(市、区、旗)前居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国外的,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R16.来本县(市、区、旗)居住的原因——指被登记人来到本县(市、区、旗)居住的原因。
0.工作就业:指十六周岁及以上因务工经商、工作招聘、调动等原因来到本县(市、区、旗)居住的人。
1.学习培训:指六周岁及以上因考入各级各类学校或参加各种学习班、培训班而来到本县(市、区、旗)居住的人。
2.随同离开/投亲靠友:指因跟随亲属、投亲靠友而来到本县(市、区、旗)居住的人。
3.拆迁安置:指因房屋拆迁、改造或者搬迁安置而来到本县(市、区、旗)居住的人。
4.婚姻嫁娶:指十五周岁及以上因结婚而来到本县(市、区、旗)居住的人。
5.照料老人:指为照料老人而来到本县(市、区、旗)居住的人。
6.照料孙子女:指为照料孙子女而来到本县(市、区、旗)居住的人。
7.为子女就学:指为子女就学而来到本县(市、区、旗)居住的人。
8.养老/康养:指因旅游(度假)养老/康养、候鸟式养老/康养、回籍贯地养老/康养、居住在养老院而来到本县(市、区、旗)居住的人,不包括跟随子女养老。
9.其他:指上述几种以外的原因。
凡具有两种以上原因的,按其主要的原因选填一个标准选项。
R17. 是否和父母共同居住——指未满18周岁的被登记人日常与其父亲和母亲共同居住的情况。
1.和父母共同居住:指孩子和父亲、母亲一起居住。
2.和母亲一同居住:指孩子与母亲一起居住,但没有与父亲一起居住。
3.和父亲一同居住:指孩子与父亲一起居住,但没有与母亲一起居住。
4.未和父母共同居住,父母至少一方在本乡(镇、街道)内居住:指孩子没有和父亲居住,也没有和母亲居住,但父母中至少有一方在本乡(镇、街道)内居住。
5.未和父母共同居住,父母均在本乡(镇、街道)以外居住:指孩子没有和父亲居住,也没有和母亲居住,且父母均在本乡(镇、街道)以外居住。
R18.受教育程度——指按照国家教育体制,被登记人接受教育的情况。通过自学或成人学历教育经国家统一考试合格的,分别归入相应的受教育程度。
1.未上过学:指从未接受过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包括参加过各种扫盲班或成人识字班学习,且以后再没有接受过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人。
2.学前教育:指仅接受过或正在接受专门学前教育机构教育,即在幼儿园或附设幼儿班接受保育和教育。
3.小学: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小学,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结业或肄业。
4.初中: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初中,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结业或肄业。
5.高中: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结业或肄业。
6.大学专科: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专科。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专科的,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结业或肄业,都填报此项。
凡国家授权承认学历的开放大学、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等成人高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大学、夜大学和其他形式的大学,按教育部颁布的专科教学大纲进行授课的,其毕业生选填此项;其肄业生、在校生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填报。含成人专科和网络专科。
通过自学,经国家统一举办的自学考试合格,并取得专科毕业证书的,也选填此项。
7.大学本科: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本科。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本科的,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结业或肄业,都填报此项。
凡国家授权承认学历的开放大学、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等成人高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大学、夜大学和其他形式的大学,按教育部颁布的本科教学大纲进行授课的,其毕业生选填此项;其肄业生、在校生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填报。含成人本科和网络本科。
通过自学和进修大学课程,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也选填此项。
8.硕士研究生: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硕士研究生,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结业或肄业。含2016年12月1日以后录取的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在职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其毕业生选填此项;肄业生和在校生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填报。
9.博士研究生: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博士研究生,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结业或肄业。含2016年12月1日以后录取的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在职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其毕业生选填此项;肄业生和在校生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填报。
凡是没有按教育部的教学大纲培养或只学单科的人,不能填报“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一律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填报。
R19.学业完成情况——指受教育程度为小学及以上的人完成学业的情况。
1.在校:正在接受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并有学籍。
2.毕业:已修完全部课程,达到学校毕业要求。
3.结业:修完全部课程,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
4.肄业:未能修完所规定的全部课程,中途退学。
5.其他:私塾、自学等其他方式。
R20.是否识字——指受教育程度为小学及以下的被登记人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脱盲标准(城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职工识字2000个,农村居民识字1500个)。被登记人如果选择1或2都认为其具有识字能力。
1.是,认识汉字:登记时可询问,日常生活中是否能读懂简单的汉字书信或运用汉字书写简短的句子。
2.是,认识除汉字以外的其他文字(不认识汉字):在不能够运用汉字书写和阅读的前提下,日常生活中是否能读懂简单的其他文字书信或运用其他文字书写简短的句子。
3.否,不认识任何文字:不能够运用任何文字进行书写和阅读。
R21.所受最高一级教育的专业名称或专业门类(大类)——指受教育程度为大专及以上的被登记人所受最高一级受教育程度的专业名称或专业门类(大类),填写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名称均可。
专业名称如应用经济学、数学、机械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等。
专业门类(大类)包括职业教育的农林牧渔大类、资源环境与安全大类、能源动力与材料大类、土木建筑大类、水利大类、装备制造大类、生物与化工大类、轻工纺织大类、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交通运输大类、电子与信息大类、医疗卫生大类、财经商贸大类、旅游大类、文化艺术大类、新闻传播大类、教育与体育大类、公安与司法大类、公共管理与服务大类等;普通教育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门类等。
R22.是否工作——指过去12个月,是否为取得报酬工作过,包括务农、挣工资的工作、自己做生意、打零工、兼职、依托互联网平台灵活就业等,但不包括在家做家务和义务的志愿劳动,此处的工作是指为获取工资、实物报酬或经营收入、利润而实际从事的各种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
1.是:指在过去12个月中,本人为取得报酬而干过固定的、临时的或兼职的工作。为取得报酬而从事了工作的在校学生和已退休人员需圈填此项,家庭成员在自家或亲属经营的公司、企业、商铺或网店工作,即使本人没有劳动报酬,也圈填此项。
2.否:指在过去12个月中,本人没有从事过以取得报酬为目的的工作。只要是为了取得报酬而工作,无论实际是否取得了报酬,都应圈填是。不以取得报酬为目的的义务劳动、公益性劳动等,应圈填否。
对于打零工和平时主要在家做家务但有时也干一些临时性工作的人,只要在过去12个月有过工作行为,就应圈填是。
圈填是的,要继续填写过去12个月中共有几个月为了取得报酬而实际工作过。某个月有实际工作行为,就算作该月工作过,填报过去12个月实际工作过的月份总和。
R23.工作单位或生产经营活动所属类型——指调查标准时点前12个月的主要工作所在单位或生产经营活动类型。有工作单位的按单位类型选填,无工作单位的按所从事的工作或生产经营活动类型选填。如果过去12个月从事多项不同的工作,按工作时间长短确定主要工作;如果工作时间相同,再按报酬高低确定主要工作。
1.企业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指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的单位。企业类法人单位包括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企业法人的组成部分。主要在产业活动单位(如分厂、分公司或营业部)工作的人根据产业活动单位所属法人单位类型圈填此项。
2.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类法人单位:除企业类法人单位以外的所有其他类型法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机构等。
3.个体经营户:指资产归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济组织。既包括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人。
4.经营农村家庭承包地(家庭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指在自家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池塘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上,或者自己开垦的荒地上,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在转包和租用他人农业用地上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所从事的农业生产活动以自营劳动为主,不雇佣长期雇工,但可能雇佣临时短工。受雇在他人承包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的人,不圈填此项,据情况圈填相关选项。调查时点前12个月未在自家承包土地上工作而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人不圈填此项,选填调查时点前12个月实际工作单位或生产经营活动类型。
5.自由职业/打零工:指除个体经营户以外的自雇就业或自主型的个体就业。包括自由职业者、律师、自由撰稿人、歌手、模特等自主就业人员,也包括家政服务、街头小贩、其他类型打零工的临时就业人员,还包括依赖平台承接工作任务、不隶属于任何雇主的劳动者。
R24.行业——指调查标准时点前12个月的主要工作所在单位(或生产经营活动)的名称和主要生产经营活动类型。
行业是按照经济活动的同一性进行分类的,不是按其所属的行政管理系统来分的。产业活动单位是划分行业的分类标准。产业活动单位是指:(1)具有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2)单独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3)掌握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资料。
填写行业时要注意以下情况:
有工作单位的,既要填写单位名称,也要填写单位的主要产品或从事的主要业务。单位名称要具体到分厂、分公司或营业部,即产业活动单位,不能笼统地只填写总厂名称。最重要的是单位的主要产品或主要业务要详细填写,要用动宾词组表达,如“生产服装”或“销售服装”,不能简写为“服装”。保密单位,填写其公开使用的名称和公开的主要产品或主要业务。
没有工作单位的,只填写主要产品或主要业务,如“送外卖”“当滴滴司机”。务农人员不能笼统地填写“农业”,要根据其具体的农业生产活动或农户具体从事的主要业务填写。如“种粮食”“养猪”等。遇到申报人对本人或本户其他成员的行业不清楚时,不要急于登记,经询问查明后再填报。
R25.职业——指调查标准时点前12个月被登记人所从事的主要工作类别,按标准选项据情选填。
1.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指在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其工作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职权的人员。
2.专业技术人员:指从事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3.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指在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机构中从事行政业务、行政事务、行政执法和仲裁、安全保卫、消防和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人员。
4.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指从事商品批发零售、交通运输、仓储、邮政和快递、住宿和餐饮、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以及金融、房地产、租赁和商务、技术辅助、生态保护、文化、体育和娱乐等社会生产服务与生活服务工作的人员。
5.农、林、牧、渔业生产及辅助人员:指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及辅助生产的人员。
6.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指从事产品生产及设备制造、矿产开采、工程施工和运输设备操作的人员及有关人员。
7.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
R26.未工作主要原因——询问未工作的原因,选填一个主要原因。
1.退休:因退休而未工作。
2.健康或身体原因:因本人伤病、身体不适等而未工作。
3.照顾家庭:为了照顾家庭中的婴幼儿、老人、残障人士等而未工作。
4.参加学习培训:因参加学习或培训而未工作。
5.没找到合适的工作:之前找过工作,但没找到合适的。
6.暂时不想工作:过去12个月没有参加工作的打算。
7.其他:因上述之外的其他原因而未工作。
R27.是否有技能证书——指被登记人拥有的最高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情况。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证书(含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或授权机构认定,对劳动者的从业资格和技能等级进行认定的证书,是对劳动者具有和达到某一职业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标准、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凭证。不同技术等级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证书,一般分为初级技能证书、中级技能证书和高级技能证书。以各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相关评审机构颁发的技能证书为准。
R28.是否有技术职称或资格——指被登记人拥有的最高技术职称或专业技术资格情况。专业技术职称是指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或中央企业、省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评审的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一般根据考试成绩或评审条件对职业技术职称进行评定,可分为初级技术职称、中级技术职称和高级技术职称。以政府人事主管部门或授权的相关评审机构颁发的技术职称证书为准。
R29.婚姻状况——指被登记人在调查标准时点的实际婚姻状况。
1.未婚:指从未结过婚。
2.有配偶:指有配偶,处于婚姻中。
3.离婚:指曾经结过婚,但已办理了离婚手续且没有再婚,或正在办理离婚手续。
4.丧偶:指配偶已去世,且没有再婚。
抽样调查的婚姻是指事实婚姻,不是单指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对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或未办理结婚手续而实际结婚,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人,应根据其在调查标准时点的实际情况,按照被登记人的申报选填。
R30.初婚年月——指被登记人第一次结婚时的年、月。
R31.是否有过生育——指截止到调查标准时点,15至64周岁妇女的生育状况。
1.未生育:指被登记妇女没有生育过子女。
2.有生育:指被登记妇女生育过子女,需填写生育孩子的总个数,并按照生育时间由近及远(即孩子年龄由小到大),依次填写每个孩子的出生时间。(最多填报5个,如生育5个孩子及以上,第4个孩子之后填报年龄最大的一个。)
生育情况应填写生育的活产男孩和女孩数,包括产后不久就死亡的婴儿。胎儿脱离母体时(不管孕期长短),凡有过呼吸或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等生命现象的,都视为“活产”。这里所说的“子女”是指该妇女的亲生子女,不包括丈夫前妻的子女和领养的子女,但鉴于有些家庭不愿公开领养关系,可尊重申报人的意愿,按亲生子女填报。
其中现在存活几个孩子:指活产子女中,仍然存活的男孩和女孩数,无论是否与父母一起居住。在调查标准时点前已死亡的孩子不包括在内。无存活子女的填写“0”。
R32.是否独自居住——指调查标准时点前一个月,60周岁及以上被登记人是否独自居住。
R33.与子女居住距离——指调查标准时点前一个月,60周岁及以上被登记人是否有子女或媳婿任一方在本乡(镇、街道)内居住。
R34.与他人同住状况——指调查标准时点前一个月,60周岁及以上被登记人的主要居住状况。
其中,其他人员指除上述配偶、子女/媳婿、父母/岳父母/公婆、孙子女之外的人员,如保姆等。
R35.主要生活来源——指60周岁及以上被登记人主要依靠什么收入生活。如果被登记人同时有几种生活来源,选填其认为最主要的一项。
1.劳动收入:指主要依靠劳动报酬、经营利润或家庭收益(包括现金和实物收入)生活。
2.离退休金/职工养老金:指办理了离休、退休或退职手续,主要依靠从原工作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离退休金(包括退职费)/养老金生活。
3.城乡居民养老金:指主要依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生活,包含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4.最低生活保障金:指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主要依靠从政府有关部门或集体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以及依靠民政部门发放的军烈属、五保户、残疾人等的生活抚恤金生活。
5.失业保险金: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6.财产性收入:指以资金储蓄、借贷入股以及财产运营、房屋租赁等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租金等收入。
7.家庭其他成员供养:指主要依靠家庭其他成员或亲属的供养和资助生活。
8.其他:指上述几种以外的情况。
R36.身体健康状况——指60周岁及以上被登记人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对调查标准时点前一个月能否保证正常生活做出的自我判断。
1.健康:指过去一个月健康状况良好,完全可以保证日常的生活。
2.基本健康:指过去一个月健康状况一般,可以保证日常的生活。
3.不健康,但生活能自理:指调查标准时点前一个月健康状况不是太好,但可以基本保证正常的生活。
4.不健康,生活不能自理:指调查标准时点前一个月健康状况较差,不能照顾自己日常的生活起居,如吃饭、穿衣、自行走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