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建平分局2025年行政处罚文书(12月)12.31
发布日期:2026-01-05 信息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建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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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单位名称地址法人(负责人)处罚文号罚款金额(万元)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1建平县鑫意硅石有限公司建平县青松岭乡迟杖子村张连杰朝建环罚决〔2025〕038号2涉嫌在河道中私设排排污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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