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建平分局2025年行政处罚文书(12月)12.31
发布日期:2026-01-05 信息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建平分局
浏览: 次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地址 | 法人(负责人) | 处罚文号 | 罚款金额(万元)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 1 | 建平县鑫意硅石有限公司 | 建平县青松岭乡迟杖子村 | 张连杰 | 朝建环罚决〔2025〕038号 | 2 | 涉嫌在河道中私设排排污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