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原则、受理方式和受理条件
发布日期:2026-01-08 信息来源:建平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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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发现矛盾纠纷风险隐患。
(三)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四)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基层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受理方式
(一)依申请受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根据当事人的书面或口头申请,受理调解纠纷。
(二)主动受理
对于排查中发现的民间纠纷,群众反映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主动进行调解。
(三)移送委托受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受理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移送委托调解的民间纠纷。
四、受理条件
当事人申请调解,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受理调解。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调解要求;
(三)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