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县司法局对建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申报县本级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核,经县人民政府确认,该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和《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规定为职权执法主体,并以建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名义实施警告、罚款、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行为,特此公告。
建平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