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敖喀线“1·17”较大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6-03-05 信息来源:建平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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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员情况

(二)道路情况

(三)事故现场勘察分析情况

(四)检验鉴定情况

(五)事故发生经过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情况

(三)事故现场善后处置情况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四、有关责任单位及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督促落实领导责任,强化交通管控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安全意识

 

建平县敖喀线“1·17”较大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月17日9时39分,建平县敖喀线99KM+949M处发生一起较大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死1伤、3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48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建平县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建平县应急管理局值班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指示批示,并就做好救援、善后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辽宁省政府令第1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2024年8月8日,建平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交通局、县卫健局等成员单位组成的建平县敖喀线“1·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建平县纪委监委参加,强化事故调查监督执纪。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综合分析和个别询问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清了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公安机关侦查,排除了人为迫害、故意伤害、自然灾害、涉事机动车故障等因素引发事故的可能。

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建平县敖喀线“1·17”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员情况

1.辽NA6**3号小型轿车(简称袁*杰轿车),车辆厂牌型号为比亚迪牌QCJ7***A9,白色比亚迪牌,车辆识别代号:LGXC16AF5***23188发动机号为213***8673;登记所有人袁*杰,登记住址为辽宁省建平县马场镇河南五***村***号,机动车状态正常。出厂日期2013年9月28日,初次登记日期为2014年3月5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3月31日;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核载5人,事发时实载4人(袁*杰、王*涛、袁*杰、宋*玲)。

该车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保单号66050720232113***00522,有效期2023年04月21日至2024年04月20日。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0万、车上人员(司机、乘客)责任保险每座2万,保单号66052120232113***00938,有效期2023年04月21日至2024年04月20日。

驾驶员袁*杰:男,44岁,满族,198*年8月18日出生,辽NA6**3号小型轿车驾驶员。现住址: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马场镇河南***村***号。2023年3月23日初次申领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1,驾驶证有效期2023年3月23日至2029年3月23日。

2.辽NY***1号小型普通客车(简称张*龙哈弗车),车辆厂牌型号为哈弗牌CC64***M01;白色哈弗牌,车辆识别代号:LGWEF4A56F***157,发动机号为1505***859,登记所有人张*龙;登记住址为辽宁省建平县青松岭乡***村***号,机动车状态正常。出厂日期2015年1月10日,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1月2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1月31日;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核载5人,事发时实载4人(张*龙、李*一及李*一的两个孩子)

该车投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保单号022321130015***2000151,有效期2023年01月22日至2024年01月22日。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0万,保单号06232113010***0000478,有效期2023年11月06日至2024年11月06日。

驾驶员张*龙:男,50岁,汉族,197*年3月26日出生,辽NY***1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现住址:辽宁省建平县青松岭乡***村***号。2004年12月4日初次申领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B2,驾驶证有效期2020年12月4日至2080年12月4日。

3.辽NK***2号轻型栏板货车(简称陈*财货车),是为建平县叶柏寿**养殖服务中心(2016年3月21日注册,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是陈*财,但因为其没文化,注册时由陈*财代办人且为经营者;经营场所为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叶柏寿***二期;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饲料批发;注册号:21132260***58456)送货的车辆。车辆厂牌型号为福田牌BJ1035V***5-01;灰色福田牌,车辆识别代号:LVAV2PVB***163195,发动机号为22A007***ZLH;登记所有人陈*财(车主系驾驶员陈*财儿子),登记住址为辽宁省建平县叶柏寿街道**路*号楼*单元501室,机动车状态正常。出厂日期2022年12月23日,初次登记日期为2023年4月3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4月30日;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核定载质量1495kg,核定车货总质量为3495kg,事故发生时车上拉的袋装饲料,车货总重为3860kg,载货超载24.4%。事发时实载1人。

该车投保中国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保单号6901108012***0002604,有效期2023年03月28日至2024年03月28日。无商业保险。

驾驶员陈*财:男,63岁,蒙古族,1961年3月1日出生,辽NK***2号轻型栏板货车驾驶员。现住址:辽宁省建平县叶柏寿街道**路**号楼*单元501室,陈*财2006年6月22日初次申领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1,驾驶证有效期2022年6月22日至2082年6月22日。

(二)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建平县境内省道敖喀线99km+949m处,道路平直,南北走向,视线良好,沥青路面。路宽16m,双向4条机动车道,道路中心线为黄色双实线。

敖喀线道路代码S222,起始点内蒙古敖汉自治旗,结束点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辽宁境内里程172km。事发路段按照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60km/h,公路设计路面宽度17.5m,路基宽度19.5m,两侧为1.0m土肩路,于2021年实施路面养护维修(中修)。朝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经研判论证下发《关于敖喀线(99KM-104KM路段)交通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的论证意见》,明确该路段交安设施、警示标线等信息完善。该线路内近三年发生一般程序交通事故33起,21人死亡。2023年年平均交通量为11194辆,车流量大、村屯多,仍存在马路市场等交通安全隐患。如(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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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现场勘察分析情况

事发时,天气情况:2024年1月17日9时﹣10时,天气,气温﹣5.5℃,相对湿度81%,空气湿度较大,能见度良好,事发当天路面潮湿。

以省道100km公里桩为基准点,以道路中心线为基准线,基准点向北51m为辽NA6**3号小型轿车右后轮位置,左前轮轴在基准线西0.8m,左后轮轴在基准线西2.9m;基准点向北66m为辽NK***2号轻型普通货车左前轮,右前轮轴在基准线东3.7m,右后轮轴在基准线东6.4m。如(图2)(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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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验鉴定情况

1、尸体检验:2024年1月18日,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对死者尸体检验鉴定:死者袁*杰符合生前交通事故致头部、颈部及胸部损伤死亡;死者王*涛符合生前交通事故致头面部、胸部及右上下肢骨折死亡;袁*杰符合生前交通事故致头面部、颈部、胸部及左上肢骨折死亡;宋*玲符合生前交通事故致头部、颈部及胸部损伤死亡。

2、酒检、毒检:现场对驾驶员陈*财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无酒精;2024年1月19日,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送检的袁*杰血液中未检出乙醇(酒精)成分;驾驶人陈*财、袁*杰、张*龙毒检结果呈阴性。

3、车辆检验鉴定:委托北京法大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本次事故中的事故形态、确定辽NA6**3 号轿车驾驶员、发现已经损坏的辽NA6**3号轿车行车记录仪数据恢复、辽NY***1号小型普通客车右后轮眉发现的黑色物质与辽NA***3 号轿车左前翼子板上的黑色物质成分是否相同进行鉴定,2024年2月3日收到法大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

(1)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法大【2024】交物鉴字第20-2号意见书:1、事发时小型轿车(辽NA6**3)沿北向南外侧机动车道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向左转向变更车道,无法确定其是否开启左转向灯;小型普通客车(辽NY***1)沿北向南内侧车道超越小型轿车(辽NA6**3),碰撞过程中小型轿车(辽NA6**3)逆时针剧烈旋转并向西南方向滑出,其车内人员应均未系安全带;轻型栏板货车(辽NK***2)向东北方向滑出其车辆后部亦发生逆时针旋转。之后小型轿车(辽NA6**3)与轻型栏板货车(辽NK***2)停于现场最终位置,小型普通客车(辽NY***1)未停于事发地点。2、事发时小型轿车(辽NA6**3)的驾驶员应为袁*杰,王*涛位于副驾驶位置,袁*杰位于后排左侧,宋*玲位于后排右侧可以成立。3、事发时小型普通客车(辽NY***1)的行驶轨迹始终位于北向南方向内侧机动车道,车身未越过机动车分道线。

(2)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法大【2024】交物鉴字第20-1号意见书:1、事发时小型轿车(辽NA6**3)的行驶速度约为85.1千米/小时;轻型栏板货车(辽NK***2)碰撞瞬间的行驶速度约为48.0千米/小时,其采取制动措施前的行驶速度无法确定;小型普通客车(辽NY***1)的行驶速度约为101.6千米/小时。2、小型轿车(辽NA6**3)的制动系无法检验;轻型栏板货车(辽NK***2)的制动系无法检验。

(3)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法大【2024】物检字第008号意见书:辽NA***3 小型轿车左前翼子板上提取的黑色的附着物(2024008JC1)与辽NY***1 小型普通客车右后轮眉上提取的黑色物质(2024008JC2)的成分相同,二者的主要成分均为聚丙烯,且均主要含有C、O、Mg、Si等元素。

(4)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法大【2024】医检字第23号意见书:1、检验结果支持送检的右前门内侧血痕来源于王景涛,似然率为4.4114x1032。2、检验结果支持送检的右后门内侧血痕来源于宋*玲,似然率为4.2006x1029。

(5)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法大【2024】声像鉴字第16号意见书:将在检材SD卡中检出的128段视频数据(含修复后的视频数据)存储在名称为:"2024-SXJZ-16检出数据"的U盘名称为"2024-SXJZ-16检出数据.rar(SHA-256哈希值为1383E61DD301050518CF2454394619DE6E9CA6DA847758025EB7CC0535928DAD)"的压缩文件中。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17日上午,张*龙驾驶辽NY***1号小型普通客车(白色哈弗越野车)从青松岭乡出发驶往叶柏寿创业中心孵化基地,当其沿敖喀线由北向南在双黄线右侧第车道内行驶至99KM+949M处时袁*杰也正驾驶着辽NA6**3号小型轿车(白色比亚迪轿车在张*龙哈弗车的右前方同向行驶双黄线右侧第车道内(乘载3人)。9时38分许,张*龙哈弗车加速超越袁*杰轿车当两车距离约3m远时,袁*杰轿车突然在未打转向灯的情况下向左变道,张*龙哈弗车为躲避袁*杰轿车,随即用手向左带动方向盘加速超车(此时张*龙哈弗车的左侧车轮距离双黄线约30公分),当张*龙哈弗快要超过袁*杰轿车时,袁*杰驾驶辽NA6**3小型轿左前翼子板处与张*龙驾驶的辽NY***1哈弗车的右后轮眉处发生接触,便随着两车碰撞声,张*龙感觉车身轻微晃动,超越了袁*杰驾驶的轿车。随后,张*龙听到身后传来巨大的车辆撞击声,便驾驶辽NY***1号小型普通客车(白色哈弗越野车)停靠在前方不远处的路边等候此时,袁*杰驾驶的辽NA6**3小型轿车在与张*龙驾驶的辽NY***1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后,辽NA6**3小型轿车车身发生偏转并失控驶向对向车道直接越过双黄线冲向车道,恰与陈*财驾驶的沿敖喀线由南向北行驶在双黄线右侧第车道内的辽NK***2号轻型栏板货车(灰色福田)左前部迎面相撞(事发时正在为**养殖服务中心向罗福沟乡运送饲料)两车接触角度为钝角,致使陈*财货车因被撞失控,惯性前行10M左右停至双黄线右侧第二车道内,驾驶室操作台和车载板托损坏严重,陈*财胯部受到撞击,腿部被夹在操作台中,陷入短暂昏迷,约3分钟后苏醒。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 人员伤亡情况

(1)袁*杰:男,44岁,满族,身份证号:21132219********6278,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马场镇***人,辽NA6**3号小型轿车驾驶员,事故中死亡。

(2)袁*杰:男,72岁,汉族,身份证号21132219******6273,辽宁省建平县马场镇***村人,乘坐辽NA6**3号小型轿车,事故中死亡。

(3)宋*玲:女,38岁,汉族,身份证号:21132219******3529,辽宁省建平县马场镇***村人,乘坐辽NA6**3号小型轿车,事故中死亡。

(4)王*涛:男,24岁,汉族,身份证号:21132220******6275,辽宁省建平县马场镇***村人,乘坐辽NA6**3号小型轿车,事故中死亡。

(5)陈*财:男,63岁,蒙古族,身份证号:21132219******0036,辽宁省建平县叶柏寿街道人,辽NK***2号轻型栏板货车驾驶员,事故中受伤。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3车损坏,经初步估算,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80余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1月17日9时42分,辽NY***1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张*龙将车停到了马路边上并拨打了120、122,建平县交警大队接到110指令后立即安排警力出警,并将警情向有关部门通报;2024年7月29日建平县人民政府接到朝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2024年8月8日建平县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此事故展开调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情况

事故发生后,辽NA6**3小型轿车乘车人袁*杰、宋*玲、王*涛当场死亡,驾驶人袁*杰躺在马路中间,辽NK***2号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陈*财被卡在驾驶室内短暂昏迷。2024年1月17日9时42分,涉事的辽NY***1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张*龙将车停靠在路边,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建平县交警大队在接到110指令后,立即通知并要求万寿中队和事故一中队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建平县政府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也到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工作。17日9时52分,建平县中医院120急救车率先到达事故现场,经过检查确认袁*杰、宋*玲、王*涛在事故中当场死亡,并将辽NA6**3小型轿车驾驶人袁*杰拉往建平县中医院进行救治;17日10时05分,建平县医院120急救车达到现场等待救援;10时16分,消防救援队到达现场将卡在辽NK***2号轻型栏板货车驾驶室内的驾驶人陈*财救出并拉往建平县医院进行救治事后,陈*财受伤无生命危险,袁*杰经过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死亡三人经殡仪馆车辆拉往殡仪馆。

(三)事故现场善后处置情况

1月17日10时25分,事故勘察结束后,道路清障队伍到达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有关部门进行人员、交通疏通,维持秩序,加快恢复道路通畅。交通事故中的死伤赔偿问题,涉事三方正在协商中,涉及民事纠纷问题正在建平县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朝阳市委、市政府的指导下,建平县委、县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全面进行善后处置及伤者救治,现场救援处置得当,未导致事故扩大,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

张*龙驾驶的辽NY***1号小型普通客车与袁*杰驾驶的辽NA6**3号小型轿车在超车过程中因超速、违法驾驶发生碰撞后,致袁*杰驾驶的辽NA6**3号小型轿车失控驶入对向车道,与迎面驶来的陈*财驾驶的辽NK***2号轻型栏板超载货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4死1伤。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驾驶人违法驾驶。袁*杰张*龙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超速、违法、不安全驾驶;陈*财超载行驶。

2.道路交通运输监管力度不够。建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未能对敖喀线99KM-104KM路段事故多发问题设置电子监控等信息化管控措施;建平县交警大队万寿中队未能加强路面巡逻管控检查;建平县公安局对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领导督促力度不够。

四、有关责任单位及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1.袁*杰,未依法落实安全驾驶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道路上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2.张*龙未依法落实安全驾驶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限速60km/时,事发时行驶速度约为101.6km/时,超速约41.6km/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陈*财,未依法落实安全驾驶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超载百分之二十小于百分之三十。

4.建平县公安局通警察大及万寿中队未落实道路交通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平县交警大队未针对敖喀线99KM-104KM路段事故多发问题设置电子监控等信息化管控措施;建平县交警大队万寿中队未能加强路面巡逻管控检查。

5.建平县公安局,对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领导督促力度不够。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平县公安局通警察大及万寿中队,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纪委监委依法依规对建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及万寿中队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2.建平县公安局,对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领导督促力度不够,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建平县政府约谈建平县公安局。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袁*杰辽NA6**3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违法超速、不安全行驶,是造成这起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袁*杰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张*龙辽NY***1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司法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其立案处理

3.陈*财辽NK***2号轻型栏板货车驾驶员,叶柏寿**养殖服务中心实际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建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依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督促落实领导责任,强化交通管控。县政府约谈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增强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深刻剖析此次较大事故的原因,查找并补齐管理短板,加大对重点道路、重点车辆和重点违法的治理力度,严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在事故多发路段及时设置必要的交通管控设备设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交通安全事故隐患

2.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安全意识。加大对企业从业人员及驾驶员的安全驾驶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定期组织驾驶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让安全驾驶形成习惯;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宣传,针对道路通行不同特点,加强宣传,曝光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终生禁驾人,提高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纪守法的自觉性,以及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建平县敖喀线1·17较大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