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起重机建平经销处“7·29”瞒报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6-03-24 信息来源:建平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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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有关单位概况

(二)施工合同签订情况

(三)特种设备情况

(四)安全管理有关情况

(五)事故现场情况

(六)事故发生经过

(七)人员伤亡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建平县*******起重机建平经销处“7·29”瞒报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7月29日14时左右,在朝阳市**磁选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建平县*******起重机建平经销处在拆除厂区内航吊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25年8月1日10时30分许,建平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匿名举报电话反映:2025年7月29日,在建平去往喀左的转弯处有一个企业,在拆除特种设备时发生一起亡人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25年8月8日,建平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检察院、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建平县**街道“7·29”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建平县纪委监委同步介入调查。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查阅资料、人员询问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清了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经调查,排除了人为破坏、自然灾害等因素引发事故的可能。事故调查组认定,建平县*******起重机建平经销处“7·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瞒报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有关单位概况

1.建平县*******起重机建平经销处(以下简称**经销处),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赵*领;住所:建平县**路****商网;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起重机、起重机配件维修、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朝阳市**磁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磁选),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梅(原法人贾*富的妻子,贾*富已去世);住所: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街道**营子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2*****86T0P;所属行业:房屋建筑业;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矿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环境保护监测,除尘技术装备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专用设备修理,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石墨烯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制造,生活垃圾处理装备制造,大气污染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水质污染物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环保咨询服务,环境应急检测仪器仪表制造,环境应急技术装备制造,金属矿石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施工合同签订情况

2025年7月20日,**磁选委托人贾*超(原老板贾*富侄子)到**经销处找到赵*领拆除龙门吊。2025年7月28日,朝阳**磁选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赵*领(乙方)签订了拆卸合同,合同约定甲方雇佣乙方拆除****山顶朝阳**磁选科技有限公司的龙门吊和大车间里的航吊,在拆除期间乙方若有人身安全问题,乙方负全责。但若是因甲方导致的安全问题,由甲方负责。拆除费用为人民币壹万元整,在拆除期间双方都有监督的义务,以防止不必要的安全隐患。合同由乙方赵*领签字,甲方朝阳**磁选科技有限公司未盖章但法人李*梅承认该合同存在。

(三)特种设备情况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三条第⑷款规定,特种设备具备使用功能前或者在拆卸、报废、转移等非作业状态下发生的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根据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的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但龙门吊的拆卸过程不属于特种设备的生产过程,法律未明确规定需要取得许可资质。

)安全管理有关情况

1.建平县*******起重机建平经销((**经销处,赵*领是该单位的安全负责人,未设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未建立安全规章、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赵*领作为主要负责人,工作前口头叮嘱工人要注意安全。

2.朝阳市**磁选科技有限公司(**磁选),李*梅是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贾*富,与李*梅为夫妻关系,后来贾*富死亡,法定代表人更名为李*梅。**磁选事发厂址当时正处于拆除状态,无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无安全管理人员。

)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建平县**街道**营子*组厂房内航吊处,由于事故现场位于京沈路改移扩建路段,发生事故时正在进行厂房拆除工作。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厂房内的事故发生现场已经全部被破坏,无视频监控资料,无法对现场进行详细勘察分析。通过询问医院救护相关人员得知: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杨*社位于航吊下位置(如图1所示,此图片为征收工作开始前对房屋进行评估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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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14日,**磁选工厂开始拆迁。7月20日左右,贾*超(李*梅侄子)受托于**磁选找到****起重机建平经销处经营者赵*领(与死者杨*社为儿女亲家),商谈**磁选龙门吊、航吊和钢柱子等设备的拆除事宜。2025年7月28日,赵*领带领赵*存(赵*领儿子)、工人冯*勋、杨*社入厂进行拆除工作,当天拆除了龙门吊,**磁选于2025年7月28日上午10时51分通过微信转给赵*领部分拆卸款****元。7月29日下午1点30分左右,赵*领带领工人在**磁选厂房内拆除距离地面约5米高的H型钢,冯*勋和杨*社乘坐****起重机建平经销处的升降车上升到钢架上面,背对背使用气焊切割钢板,赵*存则在地面切割钢架。冯*勋突然听到铁制品掉落地面的声音,便回头向背对着他的杨*社方向看去,并没有看到杨*社。冯*勋随即向地面看去,发现杨*社侧躺在地面上。冯*勋立刻控制升降车降落到地面,赶到杨*社旁边,此时赵*领和儿子赵*存围在杨*社身旁,杨*社头部出血,赵*存呼喊杨*社,尚有轻微意识,赵*领立刻拨打了120急救,等待救援。

(七)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名作业人员死亡,死者杨*社(男,身份证号:************)。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8月1日建平县应急局接到匿名举报电话,称2025年7月29日**经销处在为**磁选拆除起重机设备时死亡一人。**经销处经营者赵*领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向朝阳市**磁选科技有限公司与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构成瞒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杨*社从龙门吊的高处坠落地面后,赵*领、赵*存立即上前查看,发现杨*社头部出血,呼唤杨*社有意识。赵*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到路边接应救护车,救护车到达后送至建平县医院进行救治。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20接到急救电话后,立即安排距离事发地点最近的红十字会医院救护车救治,救护车到达后,发现杨*社躺在地上,处于昏迷状态,耳道鼻孔渗血。应赵*领要求,120将杨*社拉到建平县医院急诊科救治,经检查可见,杨*社意识不清、耳鼻孔可见血液流出。杨*社进行CT检查后转至神经外科准备开颅手术,但因生命指征不平稳,担心术中有死亡风险,7月29日17时左右,经家属同意将其转至重症监护室。而后,经家属商议并经杨*(杨*社女儿)签字同意,17时50分杨*、赵*领等人雇用120急救车将杨*社拉回老家治疗,急救车将杨*社送至河南***站(距离杨*社家40公里路程)高速出口后返回。

2025年8月14日,建平县应急管理局向河南省**市应急管理局发函,请其协查杨*社在**人民医院的救治情况及现状,8月21日**市应急管理局协查后复函建平县应急局:**市应急管理局经与镇政府派员入户了解情况后得知,居民杨*社于8月2日15时30分许,因伤情过重在家中去世。

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在对赵*领进行2次询问后,多次电话沟通希望赵*领配合调查询问,理清救治过程及善后赔偿事宜,均遭其拒绝,电话中赵*领拒绝承认杨*社死于高处坠落事故,而是辩称杨*社病死于河南老家。2026年1月6日上午9时30分,调查组人员到****起重机建平经销处寻找赵*领,其本人没在店内。调查组人员在赵*领店内通过电话与其沟通,最终赵*领以在外地、居无定所为由,拒绝见面。杨*(死者杨*社女儿,为赵*领儿媳)通过电话未能接通。故杨*社的死亡善后赔偿事宜暂无法查清。至今,事故调查组及相关部门未接到关于杨*社死亡赔偿的上访事件。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救援处置得当,并拨打120请求救援。未导致事故扩大,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销处在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前提下,拆卸工人杨*社未佩戴防坠落防护装备违章在距地面约5米高的H型钢架上切割钢体,杨*社身体失稳从高处坠落后因伤情过重死亡,是导致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高处作业失管失控,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经销处在龙门吊、航吊H型钢拆卸施工时,未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方案,也未采取防止高处坠落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对登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及技术交底。

2.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进行安全交底**磁选作为发包单位,在拆除期间未进行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高处作业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要求并组织对施工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技术交底。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平县*******起重机建平经销处未依法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致使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且从事冒险作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能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构成事故瞒报。

2.朝阳市**磁选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落实发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未对**经销处的龙门吊拆除的安全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平县*******起重机建平经销处,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处**万元罚款的处罚;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瞒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处***万元罚款的处罚;综上,建议合并处***万元罚款的处罚。

2.朝阳市**磁选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处**万元罚款的处罚。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杨*社拆卸工,在高处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且违章作业,从高处坠落后因伤情过重在河南老家中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杨*社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2.赵*领,**起重机经销处经营者,航吊拆卸施工现场负责人,该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指挥从业人员在高空作业时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后,未向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建议合并处罚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百的罚款。因无法确定赵*领2024年工资收入,参照《2024年度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2024年末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赵*领2024年工资收入为*****元。建议对赵*领处以*****元的罚款。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建平县*******起重机建平经销处要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对存在的隐患,要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治理消除,提升本质安全,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朝阳市**磁选科技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要进一步加强管理,组织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严格落实事故报告责任,杜绝瞒报违法行为,瞒报事故,一直是各级政府严厉打击的重点。**经销处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事故发生1小时报告事故的规定,要进一步明晰事故报告责任,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坚决杜绝事故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建平县**街道“7·29”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6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