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农业农村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6-03-26 信息来源:建平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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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主体 | 检查方式 | 备注 |
| 1 | 种子生产、经营、销售行为检查 | 种子购销记录是否完整、种子标签审定、种子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十九条 种子执法人员查处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可以查阅、复制、摘录有关合同、发票、账簿、检验结果、标签等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种子生产、经营、贮藏场所。 | 1.种子进销台账记录真实完整; 2.种子标签标注符合规定; 3.种子经营、贮藏场所符合规定。 | 建平县农业农村局 | 随机抽查 | |
| 2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进行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颁布,2004年8月28日修正,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0号,2005年3月10日公布) 第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 1.组织种子管理机构和具有种子质量检测资格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 2.检测结束后,应及时在农业系统或者向相关企业通报监督抽查结果,也可以向社会公告。 3.对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种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理。 | 建平县农业农村局 | 监督检查 | |
| 3 | 肥料监督检查 | 肥料购销记录是否完整。肥料标签。 |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2000年6月23日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1.肥料标签标注符合规定。 2.肥料台账记录真实完整。 | 建平县农业农村局 | 随机抽查 | |
| 4 | 对农产品的监督抽查和现场检查 |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对辖区内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6年4月29日公布)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监督抽查。 | 建平县农业农村局 | 监督抽查 | |
| 5 | 现场检查农产品生产、收购、贮存、运输以及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等活动,抽样检验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 | 收储运环节台账记录真实完整。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3月31日审议通过,本条例自2017年6月3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中,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现场检查农产品生产、收购、贮存、运输以及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等活动,抽样检验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 | 检查收储台账记录完整。 | 建平县农业农村局 | 随机检查 | |
| 6 | 对运输中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 | 依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重点机场、港口、车站、公路设立临时检查站,对运输中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3月31日审议通过,本条例自2017年6月4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重大活动、农产品质量安全高风险期和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期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本省重点机场、港口、车站、公路设立临时检查站,对运输中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依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重点机场、港口、车站、公路设立临时检查站,对运输中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 | 建平县农业农村局 | 监督抽查 | |
| 7 | 兽药监督检查 | 1、兽药购销记录是否完整。2、是否有经营假、劣兽药等行为。3、是否有应急灯及灭火器材。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 1、兽药购销记录完整。2、无经营假、劣兽药等行为。3、具备应急灯及灭火器材。 | 建平县农业农村局 | 监督检查 | |
| 8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 1、生产、经营企业采购、生产、销售记录是否完整,包装标签是否规范。2、是否生产、经营假劣饲料。3、应急灯、除尘、用电、消防器材是否完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 1、生产、经营企业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完整,包装标签规范。2、无生产、经营假劣饲料。3、具备应急灯、除尘、用电、消防器材完善。 | 建平县农业农村局 | 监督检查 | |
| 9 | 对生鲜乳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1、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记录是否完善。2、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记录是否完整。3、是否执行兽药休药期。4、用电、防火设施是否完善。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第五款 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情况;第十四条从事奶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第二十二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应当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 | 1、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记录完善。2、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记录完整。3、执行兽药休药期。4、用电、防火设施是否完善。 | 建平县农业农村局 | 监督检查 | |
| 10 | 畜禽屠宰活动监督检查 | 1、生产防疫记录;2、了解生产、防疫情况;3、工作人员是否有健康证;4、安全生产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 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畜禽屠宰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负责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条 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畜禽屠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1.证照齐全。2.屠宰规范,出厂达标。3.生产人员持有健康证。4.安全生产合规。5.台账与记录登记完整。 | 建平县农业农村局 | 现场检查 | |
| 11 | 对无害化处理行业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 1、了解生产、防疫情况; 2、动物防疫制度、动物防疫记录;3、审查动物防疫相关证件 | 【规章】《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八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 1.许可资质必备。2.安全生产合规。3.台账登记保存完整。4.防疫到位。 | 建平县农业农村局 | 现场检查 | |
| 12 | 对养殖行业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 1、了解生产、防疫情况;2查验动物防疫制度、动物防疫记录;3、审查动物防疫相关证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 1.许可备案一致。2.选址布局合理。3.防疫制度和养殖档案齐全。4.粪污排放达标。 | 建平县农业农村局 | 现场检查 | |
| 13 | 对动物诊疗行业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 1、对动物诊疗机构的资质许可;2、执业兽医、诊疗规范、防疫安全、废弃物处置等进行监督检查 | 【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 1.必须具备诊疗许可,人员资质合理.2.场所面积和设备配置达标。3.诊疗行为必须规范。4.防疫与废弃物管理到位。 | 建平县农业农村局 | 现场检查 | |
| 14 | 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对种畜禽质量进行检验 | 【规章】《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种畜禽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对种畜禽质量进行检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 1.组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对种畜禽质量进行检验。 2.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相关企业通报监督检查结果,也可以向社会公告。 3.对经检测不合格的,按照相关法律,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理。 | 建平县农业农村局 | 监督检查 | |
| 15 | 对农药的监督检查 | 农药购销记录电子台账是否完整、农药标签、是否销售限制使用农药。 |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 1.农药电子台账记录完整; 2.农药标签标注符合标准; 3.是否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4.农药经营许可证。 | 建平县农业农村局 | 随机检查 监督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