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6-04-07 信息来源:建平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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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检查事项名称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标准检查主体检查方式备注
1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检查1.卫生许可资质、水源卫生防护、水质净化消毒、水质检验、涉水产品索证、卫生管理制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三)项
《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卫生许可情况、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涉水产品管理、供水人员健康管理等。建平县卫生健康局监督检查
随机检查
专项检查

2对职业病防治的检查1.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与制度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3.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4.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 5.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 6.职业卫生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等。建平县卫生健康局监督检查
随机检查
专项检查

3对医疗机构(医院、诊所)的检查1.机构资质、人员资质、技术准入等;
2.放射诊疗检查:许可情况、设备与场所:人员资质与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3.传染病防治检查: 制度建设与组织管理、疫情报告、消毒隔离与医疗废物管理、预检分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护士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机构与人员资质: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中医诊所备案证》并公示;医务人员100%持有相应执业证书,且执业地点注册在本机构。
医疗废物管理: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分类收集、使用专用包装、贮存时间不超过48小时,并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处置协议。
院感防控管理:建立院感制度,诊疗区域和高频接触表面定期清洁消毒,重点部门空气和物体表面细菌数达标,医疗器械消毒灭菌流程规范。
诊疗行为规范:病历书写真实完整、保存期限合规;合理用药,处方符合规定。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等。
建平县卫生健康局监督检查
随机检查
专项检查

4对消毒产品使用单位的检查1.经营资质符合性 2.产品合规性检查 3.进货查验与台账记录 4.仓储与经营管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三)项;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六条。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取并核对产品相关资质证明;核对产品信息;经营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建平县卫生健康局监督检查
随机检查
专项检查

5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检查1.生产场所卫生要求2.设施与设备 3.物料和仓储 4.生产过程控制 5.卫生质量管理体系 6.从业人员管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721 号公布)第六十四条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出厂检验、包装标识。建平县卫生健康局监督检查
随机检查
专项检查

6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检查1.卫生许可资质 2.从业人员健康管理3.卫生管理制度 4.  消毒间、设施配置与使用 5.  空气质量与通风 6.水质安全  7.病媒生物防治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资质合规:持有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公示于显著位置,许可范围与实际经营一致。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100%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并建立健康管理档案。
环境卫生与设施:室内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温度、湿度)符合国家标准(如GB 37488-2019);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按规定清洗消毒并达标。
用品用具消毒保洁:顾客用品用具严格执行“一客一换一消毒”,消毒后的用品细菌总数等指标符合卫生标准,并存放于专用保洁柜。
专项附加要求:游泳馆水质(余氯、尿素等指标)需符合国标并定时检测公示;理发店需配备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
建平县卫生健康局监督检查
随机检查
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