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发布日期:2026-04-10 信息来源:建平县就业和人才事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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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对象:具有我市户籍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

享受条件:实现灵活就业后,在我市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实行“先缴后补”。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为每人每月50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为每人每月5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以省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经办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参保地所在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2.初审: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工作人员应予以受理,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及时提交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审核公示: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待遇发放情况、就业登记等情况及其他职能部门相关信息要通过数据比对实现),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信息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拨付: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

申报材料: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或复印件;

2.申请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需激活金融功能):

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

咨询电话:

建平县:0421-7813993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同一单位重复招用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除外)。单位是指同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参保单位(不包含机关事业单位)。

享受条件: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和单位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经办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审核。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工作人员应予以受理,并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信息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发放补贴。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经过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申报材料:

1.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3.劳动合同法复印件;

4.工资支付凭证(月工资发放明细表加盖公章);

5.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认定表;

6.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明细表。

咨询电话:

建平县:0421-7813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