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妨碍河道行洪高秆作物等行为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4-13 信息来源:建平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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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守住防洪安全底线,保护河流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水利部松辽委《2025年老哈河联合巡查座谈会议纪要》要求,我县已按照两年一遇洪水位,将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的河道划分为主河槽区和滩区,并实施分类管控。现将2026年禁种及管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管控主河槽区。主河槽区(禁种线以内)严禁违规种植行为。对现有耕地逐步有序退出;对妨碍行洪的林木、围堤等障碍物及时清理;对阻水的道路、桥梁等加快实施改造,确保行洪畅通。
二、规范管理滩区种植。滩区内禁止种植玉米、高粱、向日葵等高秆作物及林木。应采取片林间伐、调整种植结构、清除阻水大棚等措施,保障河道正常通流和行洪需要。
三、严禁新增阻水障碍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增耕地、种植阻碍行洪的片林,禁止围垦河道。
四、禁止各类侵占河道行为。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设置拦河渔具;禁止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
五、规范涉河生产活动。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相关乡镇场街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认真做好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并利用春耕前的有利时机,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要加大河道巡查力度,对违反河道管理规定且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建平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