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平县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24”瞒报一般冒顶片帮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6-04-21 信息来源:建平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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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5·2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你调查组《关于建平县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24”瞒报一般冒顶片帮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性质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此复。

                

建平县人民政府

                            202643

 


 

建平县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24”瞒报一般冒顶片帮事故调查报告

建平县万恒矿业有限公司“5·2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6年4月3日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有关单位概况

(二)相关许可情况

(三)事故发生项目外包情况

(四)安全管理有关情况

(五)事故现场情况

(六)事故发生经过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四、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三)其他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建平县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24”瞒报一般冒顶片帮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5月24日5时许,建平县万恒矿业有限公司一采区在地下巷道施工时,施工单位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建平项目部的工人申某某在井下凿岩时被巷道顶部落石突然砸中致死,直接经济损失240万元。

建平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建平县5起安全生产事故瞒报死亡人员信息》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25年12月8日,建平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建平县万恒矿业有限公司“5·2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建平县纪委监委同步介入调查。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实地调查、查阅资料、人员询问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清了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询问,排除了人为破坏、自然灾害等因素引发事故的可能。调查组认定,建平县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24”冒顶片帮事故是一起瞒报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有关单位概况

1.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日升)

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齐文,住所:西安曲江新区雁展路1111号莱安中心T7-1102室,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9年5月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矿山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环保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爆破工程、土石方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公路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管网安装工程的施工及技术服务等。

2.建平县万恒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恒矿业)

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霍某某,住所: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注册资本:人民币肆仟陆佰柒拾贰万元整,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矿物洗选加工,金属矿石销售等。

(二)相关许可情况

1.陕西日升,《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含爆破),编号(陕西)FM安许证字〔2022〕**号,有效期2025年11月12日至2028年11月11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资质类别及等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2日。

2.万恒矿业,《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建平县万恒矿业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证号:*****,矿区范围拐点坐标:*****,有效期限:壹拾肆年,自2017年2月22日至2031年2月22日,开采矿种:铁矿,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生产规模:35.00万吨/年,矿区面积:1.2345平方公里。

矿山名称:建平县万恒矿业有限公司青峰山镇色木沟平房铁矿一采区(以下简称万恒矿业一采区)

(三)事故发生项目外包情况

2025年3月14日,陕西日升与万恒矿业一采区签订《青峰山镇色木沟平房铁矿一采区地下开采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负责地下采矿系统基础建设工程。陕西日升在建平县万恒矿业有限公司一采区设立项目部(以下简称陕西日升驻万恒一采区项目部)。有效期限2025年3月14日-2026年3月14日,工程承包内容:主井斜坡道施工、平巷施工、回风井施工等。

(四)安全管理有关情况

1.陕西日升,公司共有员工27人,均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设有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廖某某为项目部经理,也是主要负责人,曾某某为安全管理人员。陕西日升制订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但未建立相应机制对制度落实情况实施监督考核,未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隐患排查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等。事故调查组调取了万恒一采区《安全会议纪要》,3月4日、4月15日、5月14日施工项目部《隐患排查治理清单》、《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等资料,万恒矿业矿长杨某某多次提出,正在施工的斜坡道掘进工作面顶板迎头空顶存在隐患,要求进行支护、补打锚索,许某某等责任人也按要求进行了整改,消除隐患,但施工时未能对斜坡道作业面地质环境进行综合研判,未能及时发现冒顶片帮隐患。

2.万恒矿业一采区,公司设立了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法人代表霍某某为实际投资人,负责全面管理工作;杨某某作为色木沟一采区地下采矿系统的生产矿长;孙某某作为万恒矿业的安全科长,负责选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了人员上下井记录、检查记录及隐患整改排查等记录;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及隐患排查等制度,人员下井作业必须由带班组长随同,矿长每天协同施工方负责人、技术工程师对地下基建工程进行两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定期组织企业安全生产大会,强化安全风险意识,排除风险隐患。

(五)事故现场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发生时间为2025年5月24日,距今已相隔数月,事故现场早已被破坏,视频监控录像保存期为1个月,影像早已被循环覆盖,无法对当时事发现场进行勘察分析。结合遇难者申某某工友及项目部负责人的笔录得知:冒顶事故发生地为斜坡道+500m标高约1500米处的巷道掘进作业面,掘进进度约为4~5米/天。事发前,申某某凿岩班组正从斜坡道+500m标高巷道向竖井+465m标高中段掘进,相距40多米即将贯通。事故发生时,申某某在斜坡道掘进工作面站在台车上实施凿岩作业,被顶板冒落的碎石堆砸中,申某某仰面倒在台车上,腿部被碎石堆压住,腰部以上在台车外部,身体呈反弓状。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5月24日00时许,清渣班组人员清理干净井下岩石后,带班组长曾某某组织许某某、申某某带着安全帽乘坐斜坡道人车下行至+500m标高约1500米处的作业面,到达作业面后,申某某等人先对顶板和边帮浮石进行排险。凌晨1时左右,排险工作完成后,许某某、申某某站在台车(类似于四轮翻斗车)上用凿岩机凿岩,台车长约5米、高约4米、宽2米、两侧各有0.5米的可伸缩延展面,许某某站在台车的右前方,申某某站在距离许某某左后方约2米处,曾某某在距离台车后方约9米处负责安全看护。5月24日5时许,申某某、许某某仅剩三个炮孔即可完成作业准备下班,突然在申某某顶板上方掉落直径5~10厘米的碎石,申某某在向左后方躲避时被碎石砸中摔倒。曾某某发现后,立即用矿灯晃正在前方干活的许某某,许某某发现后停下凿岩机,回头看到申某某仰面躺在台车上,腿部被顶板冒落的碎石堆压住(碎石堆大约300mm厚),腰部卡在台车左边侧沿,呈反弓形倒悬在台车外部。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1名作业人员死亡,死者申某某(男,凿岩工,身份证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4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带班组长曾某某打电话向陕西日升项目部负责人廖某某进行了报告,廖某某将事故情况报告给万恒矿业一采区生产矿长杨某某,杨某某向法人霍某某进行了报告,但万恒矿业法人霍某某未按照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事故情况,而是被举报后才承认发生事故的事实,构成事故瞒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曾某某和许某某赶到申某某旁,曾某某在台车左侧踩着约60公分高的石堆向上拖举起申某某,许某某在车顶向上拉他,两人合力将申某某抬到车顶,未见其身上有明显伤痕及血迹,许某某呼喊申某某没有回应,曾某某发现他尚有微弱气息,便立即通讯向廖某某报告,而后许某某将台车向前开了3米,停在安全处等待救援。廖某某接到报告后立刻打电话告诉万恒矿业矿长杨某某,便乘坐人车赶往斜坡道事发地。2025年5月24日6时许,廖某某等人合力将申某某抬上人车拉至地面,并拨打了120,此时杨某某也在斜井井口旁等待。王某某(陕西日升项目部会计、采购)驾车将青峰山镇**村卫生所村医魏某某接到矿山,魏某某通过对申某某瞳孔、颈动脉检查后,发现动脉停止波动,瞳孔已经散大,脸色暗黄,推断“人已经不行了”,出具了申某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加盖青峰山镇**村卫生所公章。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5年5月24日6时55分,建平县医院120医护人员赶到现场,通过对申某某进行心电图等检查,发现胸廓塌、意识无、呼吸无,颈动脉搏动无,血压无,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应无,心电图示直线,宣告申某某死亡,120便走了。9时许,殡仪馆来车将申某某拉往殡仪馆,廖某某开车在后跟随,电话通知了申某某的家属。

5月24日21时许,申某某的妻子和儿子从河北抵达,入住建平国际酒店。5月25日9时许,家属到殡仪馆看望申某某。5月27日,陕西日升项目部负责人廖某某与申某某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书》,向申某某妻子毛某某、儿子申志安(化名)、女儿申红梅(化名)和母亲李海霞(化名)合计支付死亡赔偿金240万元。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万恒矿业、陕西日升公司及现场管理人员积极组织人员对申某某进行施救,并立即拨打120请求救援。未因事故救援导致事故扩大。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万恒一采区斜坡道+500m标高约1500米处顶板围岩地质结构不稳,且未综合研判排除安全隐患;凿岩工申某某未全面检查顶板异常变化状况,违反凿岩工操作规程,冒险实施凿岩作业,被顶部冒落的碎石堆砸中头部、腿部,导致其颅脑损伤、胸部外伤。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缺位。未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陕西日升公司未建立相应机制,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未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顶板管理不合理,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落实不到位。采场的矿脉上、下盘围岩为花岗闪长岩,节理裂隙发育,矿脉为铁矿,夹层有蚀变,顶板分级管理不合理;未全面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对斜坡道+500m标高1500米处作业面的地质环境进行综合研判、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未及时主动实施机械排险、支护、锚喷等技术管理措施,治理消除作业面顶板岩石冒落的事故隐患。

四、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1.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未全面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治理消除斜坡道+500m标高1500米处顶板岩石冒顶的事故隐患。

2.建平县万恒矿业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后,未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构成事故瞒报。

3.魏某某(村医),建平县青峰山镇**村卫生所法定代表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未经严格诊察、调查,出具申某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处55万元罚款的处罚。

2.建平县万恒矿业有限公司,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瞒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处100万元罚款的处罚。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申某某,陕西日升施工项目部凿岩工,在实施凿岩作业时未全面观察顶板异常变化状况,违规冒险从事凿岩作业,被顶板冒落的岩石砸中头部、腿部致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申某某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2.廖某某陕西日升施工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督促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经查,廖某某2024年年收入为60000元,建议对其处24000元罚款处罚。

3.曾某某,陕西日升驻万恒矿业一采区项目部凿岩班带班组长,负责井下凿岩班组生产和安全工作。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带领申某某等人在井下干活时,未能综合评估斜坡道+500m标高掘进作业面的安全生产状况,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暂停曾某某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资格,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经查,曾某某2024年年收入为54000元,建议对其处10800元罚款处罚。

4.霍某某,万恒矿业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后,未向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经查,霍某某2024年年收入为66000元,建议对其处39600元罚款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魏某某(村医),违规出具申某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问题,建议由建平县卫生健康局依法依规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陕西日升,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相应的机制,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确保有效落实;要立即对一采区斜坡道+500m标高巷道加强顶板管理,组织对作业面的生产安全现状进行综合评估和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在日后的地下开采中确保安全生产。 

2.万恒矿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发包单位生产安全主体责任。要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加大井下采掘作业机械化水平,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治理消除隐患;切实加强对外包工程的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冒险作业行为,确保生产安全;公司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遵循事故发生1小时报告的规定,坚决杜绝事故瞒报、谎报或者迟报行为。

3.青峰山镇政府,要进一步压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全面落实事故报告制度和打非治违工作职责,要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在及时制止和纠正的同时,移交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督促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总结事故经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增强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意识,举一反三,防患于未然,严守生产安全关。

 

                       建平县万恒矿业有限公司“5·2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