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交通运输局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6-05-18 信息来源:建平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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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检查事项名称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标准检查主体检查方式备注
1对公路工程建设程序与建设市场的行政检查对建设单位合法性进行检查;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施工单位合法性、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对监理单位合法性、资质、监理情况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八条、第六十九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四条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25年5月28日第五次修正)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8月11日修正)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6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八条、第九条;《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1.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是否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2.建设单位是否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3.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4.建设单位是否配合或拒绝或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
5.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是否规避招标,对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
6.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7.建设单位是否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8.建设单位是否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
9.建设单位是否随意压缩建设工期,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10.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单位是否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拖延和隐瞒
11.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等有关管理规定;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及时到位;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在控制额度内按规定使用建设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问题;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账管理;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是否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
12.勘察设计单位是否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是否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是否转包或违法分包
13.工程实施中,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14.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工程实施过程中,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
15.勘察、设计单位是否经项目法人批准,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是否转包或者二次分包
16.施工单位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在变更设计中弄虚作假的
17.施工单位是否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是否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转包或违法分包
18.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是否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是否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19.工程实施中,施工单位是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20.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施工设备应当及时到位,以满足工程需要;是否均衡组织生产,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21.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
22.施工单位是否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是否与招用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备案;是否按照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制度和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农民工安全;是否拖欠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23.监理单位是否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是否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转包或违法分包
24.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25.工程实施中,监理单位是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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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对建设单位是否违规进行检查;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要求施工进行检查;对监理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进行检查;对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报告出具情况进行检查;对从业单位制度、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八条、第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25年5月28日第五次修正)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1.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2.建设单位是否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3.建设单位是否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4.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5.建设单位是否对公路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
6.建设单位是否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合同履约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质量问题
7.建设单位交工验收前是否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并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8.施工单位是否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9.施工单位是否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是否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
10.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是否及时进行返工处理
11.施工单位是否建立质量责任制,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
12.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是否严格按规定实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
13.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施工单位是否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4.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是否上岗作业
15.施工单位是否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是否进入下道工序
16.施工单位是否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
17.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是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18.监理单位是否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19.监理单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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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者的行政检查经营资质合法、有效性检查;对驾驶员是否取得从业资格进行检查;对车辆检验检测是否合格、是否建档、道路运输证是否有效进行检查;对监控平台是否符合标准、是否配备专职人员进行检查;对客运班车是否按照规定运行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第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7月20日第五次修订)第七条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11月14日第八次修正)第四条 、第七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2月14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1.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2.是否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3.是否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4.是否存在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5.是否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6.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是否取得从业资格
7.是否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且客车未擅自改装
8.车辆是否取得道路运输证,且不存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情形
9.是否按照“一车一档”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档案内容是否齐全
10.车辆是否按要求进行维护、检测,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11.是否足额配备了专职的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12.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且监控平台接入联网联控系统,并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
13.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是否不低于90%
14.企业正在运营的车辆是否均已上线,是否存在卫星定位装置故障但仍在运营的车辆
15.企业车辆是否存在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等行为
16.是否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17.客运班车是否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是否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
18.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是否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
19.是否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
20.是否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
21.班车客运是否与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
22.班车客运经营者是否为定制客运车辆随车配备便捷式安检设备,并由驾驶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旅客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23.定制客运网络平台发布信息是否与实际提供服务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驾驶员一致,如实向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业务数据
24.是否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25.是否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
26.是否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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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者的行政检查经营资质合法、有效性检查;对客运站是否按照规定经营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第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7月20日第五次修订)第七条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11月14日第八次修正)第四条、第七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公布并实施)第六条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三条 1.是否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2.是否存在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
3.是否存在超越许可事项,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
4.是否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5.是否存在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
6.是否允许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及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站
7.是否改变客运站基本用途和服务功能
8.是否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9.设立的停靠点是否按照规定备案
10.是否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
11.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
12.行包托运是否实名制托运,是否进行安检
13.需要终止经营的,是否有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的证明
14.是否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15.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6.是否按照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7.是否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18.是否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
建平县交通运输局现场检查

5对道路运输货运经营者的行政检查对经营资质合法性进行检查;对驾驶员是否取得从业资格进行检;对车辆道路运输证、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对经营行为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查;对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动态监控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第十条第二款 、第六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7月20日第五次修订)第七条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11月14日第八次修正)第四条 、第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第七次修正)第五条第二款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第三次修正)第七条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11月10日第二次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三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21年8月11日修正)第四条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2月14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1.是否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是否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2.是否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3.从事站场经营、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是否具备备案条件,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4.参加货运经营的驾驶员是否取得从业资格
5.车辆是否取得道路运输证
6.车辆是否按照规定每12个月或者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车辆技术等级是否达到二级以上
7.是否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
8.是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且及时更新、记录详实
9.是否按规定对运营车辆进行出站安全检查
10.是否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11.货运站经营者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运营,是否擅自改变货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12.是否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
13.是否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道路、称重、监控等设施
14.是否按规定配备了专职的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15.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且监控平台接入联网联控系统、并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
建平县交通运输局现场检查

6对道路运输货运站场经营者、货运源头单位的行政检查对经营资质合法性进行检查;对驾驶员是否取得从业资格进行检;对车辆道路运输证、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对经营行为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查;对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动态监控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第十条第二款 、第六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7月20日第五次修订)第七条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11月14日第八次修正)第四条 、第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第七次修正)第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一条 ;1.是否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是否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2.是否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3.从事站场经营、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是否具备备案条件,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4.参加货运经营的驾驶员是否取得从业资格
5.车辆是否取得道路运输证
6.车辆是否按照规定每12个月或者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车辆技术等级是否达到二级以上
7.是否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
8.是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且及时更新、记录详实
9.是否按规定对运营车辆进行出站安全检查
10.是否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11.货运站经营者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运营,是否擅自改变货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12.是否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
13.是否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道路、称重、监控等设施
14.是否按规定配备了专职的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15.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且监控平台接入联网联控系统、并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
16.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中各类违法违规报警信息的核查处理率是否达到90%以上,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
17.企业正在运营的车辆是否均已上线,是否存在卫星定位装置故障但仍在运营的车辆
18.企业是否存在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等行为
19.是否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建平县交通运输局现场检查

7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经营者的行政检查对经营资质的合法性检查;对重点岗位人员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培训考核进行检查;对是否按标准、规范、要求运营服务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第十条第二款 、第六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1.承担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企业是否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2.是否将其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给他人运营
3.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如有)等重点岗位人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规定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4.是否遵守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
5.是否按照规定配备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设置车辆运营服务标识
6.是否公开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发车间隔、票价等信息
7.是否擅自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
8.是否擅自中断运营服务
9.因特殊原因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暂时中断运营服务,是否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10.是否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终止运营服务
11.是否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
12.是否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安全操作规程
13.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4.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5.是否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按照计划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16.是否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并为车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应急设备,保证安全应急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17.是否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18.是否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9.是否建立健全并实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0.是否关注重点岗位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对重点岗位人员定期组织体检,加强心理疏导,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重点岗位人员身体、心理状况或者行为异常导致运营安全事故发生
建平县交通运输局现场检查

8对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者的行政检查对是否取得经营资质进行检查;对驾驶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证、是否实施继续教育进行检查;对车辆道路运输证有效性进行检查;对经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制度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第十条第二款 、第六十五条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一款 、第四十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8月11日第二次修正)第六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8月11日第二次修正)第六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六条 1.是否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2.聘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是否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按规定办理了注册手续
3.是否按照规定组织实施了继续教育
4.车辆是否取得道路运输证,且不存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情形
5.是否按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
6.是否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
7.是否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8.是否及时纠正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
9.是否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10.是否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11.是否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
12.巡游出租车辆是否安装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13.巡游出租车辆是否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建平县交通运输局现场检查

9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对经营资质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对经营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检查;对教学培训是否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第十条第二款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7月20日第五次修订)第七条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款1.是否通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2.是否具有将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等情况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3.是否按规定聘用教学人员
4.是否按规定建立教练员档案、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5.是否在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
6.是否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
7.是否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教练员档案主要信息和有关统计资料等信息
8.是否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
9.是否按规定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
10.是否按规定开展教练员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
11.是否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1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1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按照规定组织学员结业考核,向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1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向未参加培训、未完成培训、未参加结业考核或者结业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
15.教练员是否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
16.教练员是否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
17.教练员是否在教学过程中将教学车辆交给予教学无关人员驾驶
18.教练员是否在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
19.教练员是否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
20.教练员是否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
建平县交通运输局现场检查

10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行政检查对经营资质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对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第十条第二款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7月20日第五次修订)第七条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第五次修正)第六条 、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1.是否通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2.是否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开展维修服务
3.是否存在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4.是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5.是否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6.是否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7.是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8.是否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9.是否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
10.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
11.是否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
12.是否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
13.是否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
建平县交通运输局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