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明,男,汉族,57岁,初中文化,身份证号:211322************,住址:建平县叶柏寿街道光明街********,电话:176********。**格,男,汉,初中文化,身份证号:211322************,住址:建平县沙海镇*****组,电话:151********。
我局于2025年2月7日对**明、**格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格于2024年10月18日、19日,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沙海镇大苏子沟村小苏子沟组无证开采膨润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4、现场照片;
5、现场勘测笔录;
我局已于2025年6月17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和参照《建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
1、立即停止无证采矿的行为;
2、对无证采矿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
3、没收违法所得548吨X20元/吨=10960.00元,罚没款合计:11096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履行本处罚决定,将罚款缴纳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0421-7832436
地 址:建平县自然资源局
建平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