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自然资罚决字〔2025〕32号
发布日期:2026-06-11 信息来源:建平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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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明,男,汉族,57岁,初中文化,身份证号:211322************,住址:建平县叶柏寿街道光明街********,电话:176********。**格,男,汉,初中文化,身份证号:211322************,住址:建平县沙海镇*****组,电话:151********。

我局于2025年2月7日对**明、**格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格于2024年10月18日、19日,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沙海镇大苏子沟村小苏子沟组无证开采膨润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4、现场照片;

5、现场勘测笔录;                                           

我局已于2025年6月17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和参照《建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

1、立即停止无证采矿的行为;

2、对无证采矿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

3、没收违法所得548吨X20元/吨=10960.00元,罚没款合计:11096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履行本处罚决定,将罚款缴纳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0421-7832436

地  址:建平县自然资源局   

       

                  建平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