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3月2日对朝阳美乐****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朝阳****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2年9月份开始,占用万寿街道北三家村集体土地2018.34平方米(其中:旱地532平方米、乔木林地1486.34平方米)用于建设车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之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勘测定界图;
3、现场照片;
4、村证明。
我局已于2026年3月1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上交了申辩书,对我局委托建平经纬测绘公司做出的占地亩数与实际相符,答辩人没有异议,关于土地性质也没有异议。但是我局2020年6月份按照二调数据库对朝阳****科技有限公司做出过处罚,答辩人也已经按照处罚决定缴纳了罚款。按照地类规定,地类以当年或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的要求,答辩人同意我局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处理,但原来答辩人缴纳的罚款应当冲抵此次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建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朝阳****科技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万寿街道北三家村2018.34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朝阳****科技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车间占地1427.74平方米)及其他设施。
3、对朝阳****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532平方米旱地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1486.34平方米乔木林地处以10元/平方米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为:人民币贰万伍仟伍佰零叁元肆角整(¥:25503.40元)。因2020(27)号处罚已经缴纳罚款23480.00元,需补缴罚款贰仟零贰拾叁元肆角整(¥:2023.40元)。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0421-7813849
地 址:建平县自然资源局
建平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