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二)相关许可情况
(三)万恒二采区有关情况
(四)安全管理有关情况
(五)事故发生时现场情况
(六)事故发生经过
(七)人员伤亡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三)病亡情况
(四)事故性质判定
(五)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六)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四、事故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建平鸿昊矿业有限公司“3·4”瞒报一般冒顶片帮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1月27日15时37分,建平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张某:系管某某前妻)来访举报信息线索:2024年3月4日14时左右,管某某在建平县鸿昊矿业有限公司竖井工作时被脱落的石头砸伤,后送往建平县医院治疗。住院2个月后,被鸿昊矿业接到矿里养伤。2025年11月20日管某某因伤重去往安康市中心医院治疗,2026年1月11日死亡。
2024年3月4日,辽宁天承矿业有限公司在建平县鸿昊矿业有限公司万恒矿业二采区竖井工作时发生一起冒顶片帮事故,造成一人重伤。
建平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26年1月30日,经建平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县卫健局等单位组成的建平鸿昊矿业有限公司“3·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建平县纪委监委同步介入调查。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实地调查、查阅资料、人员询问和专家勘查论证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清了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通过现场勘察、调查询问、调取证据材料等手段,排除了人为破坏、自然灾害等因素引发事故的可能。事故调查组认定,建平鸿昊矿业有限公司“3·4”冒顶片帮事故是一起瞒报的一般生产安全重伤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1.建平鸿昊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昊矿业),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青峰山镇兴隆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法定代表人:曹某;营业期限:自2012年03月16日至2032年02月17日;经营范围:铁矿石加工,铁精粉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辽宁天承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承公司),
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住所: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红山街道黎明社区******号,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壹仟伍佰玖拾捌万元整,成立日期:2009年12月1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营业期限:2009年12月14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爆破作业;建筑劳务分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测绘服务;施工专业作业;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等。
(二)相关许可情况
1.鸿昊矿业
建平鸿昊矿业有限公司的矿山为建平县万恒矿业有限公司青峰山镇色木沟平房铁矿二采区(以下简称万恒矿业二采区)。根据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规定,按照《新材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分立整合方案》,将辽宁省青峰山镇色木沟平房3区、4区、5区采矿权整合到建平县万恒矿业有限公司,由万恒矿业作为采矿权权证持有人。2015年3月11日,建平县万恒矿业有限公司(甲方)与建平县鸿昊矿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矿权整合协议书,将原属于建平新材矿业有限公司的矿区——青峰山镇色木沟平房铁矿4区,通过拍卖由鸿昊矿业取得采矿权,即现在的建平县万恒矿业有限公司青峰山镇色木沟平房铁矿二采区,建平鸿昊矿业有限公司日后独立经营,但以万恒矿业的名义办理采矿权证各种手续。
采矿权人:建平县万恒矿业有限公司,矿山名称:建平县万恒矿业有限公司青峰山镇色木沟平房铁矿,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色木沟-平房4区,地址: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青峰山乡兴隆地村色木沟门,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生产规模:35万吨/年,采矿许可证号:C210000201412******,矿区面积:1.2345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17年2月22日至2031年2月22日,开采深度:890m至460m标高。
事故发生时,地下开采项目正在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属于基建期,2026年1月29日建平县万恒矿业有限公司青峰山镇色木沟平房铁矿二采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辽)FM安许证字〔2026〕N0178,主要负责人:霍某,有效期:2026年1月29日至2029年1月28日,许可范围:铁矿地下开采。
2.天承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辽)FM安许证〔2025〕z0011,许可范围: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作业,有效期:2025年07月30日至2028年07月29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21******,资质类别及等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有效期:2028年07月07日。
(三)万恒二采区有关情况
1.矿山建设情况
2021年12月29日,鸿昊矿业所属的建平县万恒矿业有限公司青峰山镇色木沟平房铁矿二采区地下开采建设项目核准批复(辽发改工业〔2021〕523号),项目总投资2799.78万元,其中基建投资2599.78万元;
万恒公司采矿证核定的三个采区中,二采区(色木沟-平房4区)①②③⑥⑧号铁矿体为设计利用开采对象,二采区采矿权实际属鸿昊矿业所有,采用自上而下下行式开采方式,先采上盘矿体,后采下盘矿体,事发期间,处于基础建设期,正在进行斜坡道、主竖井的建设施工作业,一中段(715水平)即将贯通。鸿昊公司作为项目发包方对项目负统一管理责任,天承公司负责项目的施工建设与安全管理。
2.安全设计情况
2022年3月,辽宁百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建平县万恒矿业有限公司青峰山镇色木沟平房铁矿二采区地下开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建平县万恒矿业有限公司青峰山镇色木沟平房铁矿二采区地下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开采对象为二采区(色木沟-平房4区)矿区范围内①、②、③、⑥号和⑧号矿体,根据矿体赋存条件,设计采用斜坡道+竖井联合开拓,对角抽出式通风系统。新建斜坡道位于①号矿体下盘,内设人行道,新建主井位于②、③号矿体下盘,新建回风斜井位于②、③,新建北风井位于⑧号矿体下盘,新建南风井位于⑥号矿体下盘,井下运输采用无轨运输方式。
根据《安全设施设计》、地质资料和矿山生产实践来看,矿区大地构造位置处于中朝准地台(Ⅰ)、内蒙地轴(Ⅱ)、建平台拱(Ⅲ)之宁城段凹(Ⅳ)。矿区底层主要是太古庙变质杂岩及第四系。岩石浅暗色矿物相对集中,相间排列,构成条带状、片麻状构造,斜长石和角闪石部分已蚀变成高岭土和绿泥石。矿区内断裂构造不发育,早期的基底构造较发育,构造形迹为片麻理。矿体顶底板围岩为片麻岩,属坚硬半坚硬岩石,稳固性较好,矿区内未见有破坏矿体的断裂存在。现状井巷开采巷道中矿体顶底板完整,无坍塌、冒顶、掉块现象。
顶板围岩安全检查处理,应由有经验的撬毛工负责,仔细观察顶板,将浮石撬下,岩石条件好时一般不需要支护,但对局部不稳固地段应加强支护,可采用锚杆或锚杆金属网联合支护,以确保采场的稳定与安全,《安全设施设计—4.1.7.6安全应对措施》要求进行喷锚金属网支护。
3.项目承包情况
鸿昊矿业(甲方)将所属矿山建平县万恒矿业有限公司青峰山镇色木沟平房铁矿二采区地下开采建设项目发包给辽宁天承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天承公司在鸿昊公司成立的施工项目部,双方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期限自2023年11月20日至2026年11月20日;合同约定:万恒二采区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要求内的所有井巷工程施工、采准切割掘进、井下采矿、出矿与地表运输以及地下采矿期间基建工程内的使用与维修维护均由天承公司承包施工。采用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施工机具、包工程单价、保工期的承包方式进行承包,施工单价一次包干。乙方承担基建期生活用厂房、设备、运输、水电、人工、材料、火工材料、地表构筑物及生产生活设施及服务费等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购置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设计要求,甲方有权监督。甲方负责协调乙方生产所需手续及外围关系;斜坡道掘进含税单价4200元/m,平巷掘进含税单价3700元/m,斜坡道硐口砼1300元/m³等,甲方对乙方每月25日工程进度及质量进行验收后,按核实的工程量于次月20日前以现金或电汇方式支付乙方;甲方应加强对采区现场的管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及安全管理进行检查、验收,有权部署和检查乙方的采矿前地面基建工作或采矿工作,实行现场指导,督促乙方加强安全管理;甲方对乙方出现的安全隐患有权提出,乙方要及时整改到位方可继续施工,如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乙方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其中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条款约定甲方应该按照规定安排专职的安全检查、质量监督人员对乙方的施工质量及安全进行检查;乙方如在施工中发生冒顶、片帮、透水、滑坡等情况,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停止施工,如因乙方未及时通知致使甲方造成损失,则需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对乙方提出的具体解决方案经双方技术人员论证后,方可继续进行施工;乙方负责安全管理,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人身伤亡事故负全责。
(四)安全管理有关情况
鸿昊矿业(甲方)与天承公司(乙方)签订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有效期限2023年11月20日至2026年11月19日;协议约定甲方是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负责完善和改进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保障,并及时、足额向乙方提供保障施工作业所需的安全投入;乙方负责工程范围内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定施工方案,加强工程作业现场的日常检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甲方应当加强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有权制止乙方的违规违法行为,乙方(建设方)负责工程范围内的作业安全管理,如发生事故,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结论甲乙双方相关人员承担各自相应责任。
鸿昊矿业,管理人员共7人,法定代表人曹某,不参与实际经营,矿山由米某(取得主要负责人证书,证号211022******)全权负责全面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吴某(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格证,证号210921******)。履行了五职矿长管理制度,全某为矿长,秦某是安全矿长,王某是机电矿长,赵某是技术矿长。公司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隐患整改排查制度,制定安全生产四个清单,编制了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安全培训制度。事发前期,针对井下出现破碎带隐患制定了《建平县万恒二采区一中段715水平与斜井贯通工程针对破碎带安全措施》,要求天承公司进行隐患整改,但未对天承公司的施工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天承公司,驻建平县万恒矿业有限公司二采区项目部工作人员共29人,大部分为井下井上施工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均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工伤保险,邱某为天承公司建平区域经理;郝某为二采区生产矿长(取得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证号130582******),负责万恒矿业二采区项目部安全生产全面工作;邱某旭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事故发生期间的凿岩班带班组长。天承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隐患整改排查制度和安全培训制度;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但未建立相应机制对制度落实情况实施监督考核,未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也未有效落实隐患整改排查制度。
调取天承公司驻万恒矿业二采区项目部2024年3月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安全检查表》、《检查任务清单》等资料,得知事发前后主竖井一中段(+715m标高)约100米处作业面右侧边帮地质结构不稳定,多发岩石破碎带,鸿昊矿业要求天承公司项目部对破碎带隐患进行停产整改,待排险结束确保安全后复工。天承公司虽然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未能对斜坡道地质环境进行综合研判,对岩层松软地带未能及时采取喷锚金属网支护等技术措施。
(五)事故发生时现场情况
2024年3月1日,在安全检查中发现主井与斜井贯通工程遇岩石破碎区,走向与巷道斜交,宽约3.2米,给施工造成困难,为保证安全,万恒二采区要求及时对破碎带进行钢架支护、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禁止冒险作业。事故发生时间为2024年3月4日,距今时间较长,事故现场及痕迹等证据早已灭失,视频监控录像保存期为1个月,已被循环覆盖,无法对当时事发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分析。经过地下巷道指认、调查询问得知:事故发生地为主竖井一中段(+715m水平标高)约100米处作业面。事发前,管某某作业区域顶板已进行锚杆固定。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2月20日左右,管某某来到万恒矿业二采区工作,定岗为凿岩工,施工单位天承公司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后,3月1日正式上岗,分配到邱某旭带班的凿岩班组。3月2日,主竖井一中段(+715m水平标高)约100米处遇地质结构破碎带,支护班组按要求进行锚杆支护。天承公司按照鸿昊矿业的整改要求,通过排险工敲帮问顶排除浮石、自然泄压释放破碎带压力,发现没有落石后,对顶板围岩进行锚杆支护,然后继续施工。当时巷道掘进作业面宽2米、高2.5米,未达到钢架支护2.5米-3米的标准高度,遂计划先通过锚杆支护,然后再进行钢架支护,最后再进行金属网联合支护的方式,排除顶板冒落的隐患。发现顶板围岩及边帮破碎带后,停工2个班,支护工在主竖井一中段(+715m水平标高)约100米处巷道作业面顶板及右侧边帮进行了锚杆支护,但未进行钢架支护和悬挂金属网。2024年3月4日6时许,井下一中段715标高掘进工作面爆破后,渣工将毛石装车运出掘进面,带班组长邱某旭在井下与撬毛工一起用撬棍和排险杆对作业面进行排险,确保安全后,凿岩班下井作业。3月4日12时许,管某某与凿岩工邱某树吃完午饭后下井作业,在主竖井一中段(+715m水平标高)约100米处作业面凿岩,拓展巷道高度以达到支护标准,邱某旭叮嘱管某某他们注意顶板安全后便离开升井了,管某某和邱某树继续钻孔凿岩。2024年3月4日下午14时许,管某某在对巷道右侧边帮进行凿岩作业时,突然2、3块直径约20多厘米的岩石从右侧边帮掉落,砸中管某某肩膀、手臂及盆骨等部位后,砸压其腿上,管某某坐在地上,手脚无法活动。
(七)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管某某1人重伤(男、凿岩工、45周岁,身份证号:612426******,陕西省安康市********组),后经建平县医院救治后出院。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管某某工友邱某树通过井下电话告诉班组长邱某旭井下出事了,要求组织救援,邱某旭立即给生产矿长郝某打电话,组织下井救援。邱某旭与郝某到达事发现场后,郝某看到管某某无明显外伤,头部无血迹,便问管某某感觉如何,管某某仅能简短哼应。
邱某树立刻背着管某某到达主竖井罐笼,十几分钟后,与郝某、邱某旭一起乘坐罐笼升井至地表,当时井口有其他工人等待救援,众人合力将管某某背到皮卡车后排,直接送往建平县医院。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4年3月4日15时许,管某某被送至建平县医院急救中心进行救治后转至骨科二病区住院治疗。据《建平县医院出院记录-入院诊断》显示:多发骨折、失血性休克、腰1椎体爆裂骨折、椎管狭窄、腰3椎体压缩骨折、腰1-3左侧横突骨折、左髂骨骨折、右胫骨近端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膝前交叉韧带止点撕脱骨折、右膝关节积液、右腓骨骨折,右小腿肌间静脉血栓、右肱骨中段骨折,右尺骨骨折,右桡神经损伤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左侧肩胛骨肩峰骨折、颈7右侧横突骨折,双侧多发肋骨骨折、胸骨体骨折、双肺挫裂伤、双侧胸腔积液、肝挫裂伤、腹腔积液、矽肺并结核可能。
2024年4月30日,管某某经过治疗出院后便在鸿昊矿业矿山休养,休养期间无工资,天承公司建平区域经理邱某因与管某某私交很好,出于同情,前后共支付管某某约13万元(不含医药费)。据询问管某某同宿舍凿岩工刘某表示管某某在矿山休养期间状态正常,身体比正常人虚弱,生活能自理,身高约160cm,体重约110斤。2024年9月3日,管某某县医院门诊复查病历显示除右膝关节屈曲活动受限外其他未见异常。2025年11月前后,因鸿昊矿业放假,管某某离开矿山回到陕西安康老家。
(三)病亡情况
管某某回到老家后,于2025年11月26日在安康市中心医院治疗,调取了管某某前妻张某提供的《安康市中心医院病历》(2025-11-26至2025-12-04,病案号:2025******),《安康市中心医院入院记录》显示:现病史为2月前无明显原因出现咳嗽、咳少量白痰,伴活动后气喘,无发热、盗汗、胸痛、咯血、呕吐、腹痛、腹泻等不适,自服中药调理未见明显好转,3天前来我院急诊,查:胸部CT平扫:1.双肺改变,考虑结核合并尘肺,右肺上叶空洞形成;右主支气管内分泌物。2.纵隔内部分淋巴结稍大。3.心包少量积液。4.两侧胸膜局限性增厚、粘连,双侧胸腔少量积液。5.胸10-12椎体及其周围改变,考虑结核伴冷脓肿形成可能,请结核相关检查;6.所扫脾大,肝左外叶囊肿,怀疑结核可能。主要诊断:肺部感染。其他诊断:可疑结核病的观察、胸椎结核?尘肺?低蛋白血症。2025年12月4日,主动放弃治疗出院,而后死亡。根据《死亡注销证明》显示,管某某死亡日期为2026年1月11日,户籍注销日期为2026年1月23日,死亡原因为各种疾病死亡,承办单位为岚皋县公安局石门派出所。
2026年1月11日,张某委托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管某某伤残等级、后续诊疗项目及误工三期。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管某某被矿石砸伤导致腰1椎体爆裂骨折,椎管狭窄,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其5个椎体内固定段和右下肢肌力3级,左下肢肌力4级,最终评定为工伤七级伤残。
(四)事故性质判定
事故发生在2024年3月4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事故伤亡 30 日统计规则,伤者受伤后超 30 日死亡不计入本次事故死亡统计,本次事故定性为重伤等级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建平县医院出院诊断,管某某因生产安全事故致多发骨折等伤情,依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 15499‑1995),累积伤害(同部位多处伤):逐项相加,不超该部位完全离断值;共存伤害(不同部位):取最高前三项,按 100%+70%+10%加权求和。管某某伤害损失工作日大于105日,认定为重伤。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一章第三条,管某某受伤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重伤事故。
(五)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天承公司驻万恒公司二采区项目部工人邱某树通过电话向矿长郝某报告管某某事发情况,郝某立即通过电话向天承公司建平区域经理邱某报告事故情况,邱某向鸿昊矿业负责人米某报告事故信息,但未拨打120和110报警电话。鸿昊矿业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向属地政府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事故信息,构成事故瞒报。
(六)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时,现场救援处置得当,管某某于住院治疗57天后出院,未导致管某某死亡,未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大社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凿岩工管某某在一中段(+715m水平标高)约100米处巷道内从事凿岩作业时,违反《凿岩工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全面检查作业现场安全情况,未进行撬毛敲帮问顶,冒险站在破碎带下方实施凿岩作业,被岩石砸中肩膀、手臂、盆骨及腿部等身体多处部位,导致重伤。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缺位。天承公司未组织从业人员针对地下巷道掘进施工作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组织凿岩工开展车间、班组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井下作业人员对凿岩施工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足,自我防范意识不够。
2.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天承公司未建立相应机制,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未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顶板及边帮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对主竖井一中段(+715m水平标高)约100米处作业面顶板及边帮破碎带的安全状态开展综合研判,虽通过撬毛排险、停工自然泄压、锚杆支护等方法处理隐患,却未采取金属网挂网等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治理消除作业面冒顶片帮的事故隐患。
4.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鸿昊矿业未对施工承包单位天承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能督促井下一中段的冒顶片帮隐患及时整改完毕。
四、事故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天承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培训流于形式,未能确保凿岩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未全面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锚杆金属网、钢架支护等联合支护技术、管理措施,治理消除主竖井一中段(+715m水平标高)约100米处作业面冒顶片帮的事故隐患。
鸿昊矿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未对施工承包单位天承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能督促井下一中段的冒顶片帮隐患及时整改完毕;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后,未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构成事故瞒报。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辽宁天承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处35万元罚款的处罚。
建平鸿昊矿业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处31万元罚款的处罚;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瞒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处100万元罚款的处罚。合并处131万元罚款的处罚。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管某某,天承公司驻万恒矿业二采区项目部凿岩工,在实施凿岩时,违反天承公司《凿岩工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全面检查作业现场安全情况,未严格执行撬毛敲帮问顶制度,违规冒险从事凿岩作业,被落下的岩石砸成重伤。管某某违章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鉴于管某某已在事故中遇难且已于2026年1月11日去世,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2.郝某,天承公司驻万恒矿业二采区项目部负责人,生产矿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督促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经查,郝某2023年年收入为50000元,建议对其处20000元罚款。
3.米某,鸿昊矿业负责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瞒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经查,米某2023年年收入为50000元,建议对其处30000元罚款。
4.邱某旭,天承公司驻万恒矿业二采区项目部凿岩班组组长,负责班组井下施工生产和安全工作。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管某某等人在井下干活时,未带班值守,未能综合评估主竖井一中段(+715m水平标高)前行约100米处作业面的安全生产状况,仅口头嘱托凿岩工人注意安全,未能及时排查治理冒顶片帮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经查,邱某旭2023年年收入为45000元,建议对其处9000元罚款。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辽宁天承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相应的机制,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确保有效落实;要立即对主竖井一中段+715m标高水平巷道岩石破碎带综合研判,强化隐患管理,组织对作业面的生产安全现状进行综合评估和排险,举一反三,在未来井下作业中吸取此次事故经验教训,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及时治理消除冒顶片帮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2.建平鸿昊矿业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将此次事故教训延伸到地下采场隐患治理中,要积极组织专家定期体检,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加大井下采掘作业器械化水平,对岩石松软地带,及时采取金属挂网及钢架支护等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切实加强对外包工程的统一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冒险作业行为,确保生产安全。公司要强化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学习,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遵循事故发生及时报告的规定,坚决杜绝瞒报、谎报或者迟报行为的发生。
3.青峰山镇政府,要进一步压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全面落实事故报告制度和打非治违工作职责,要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在及时制止和纠正的同时,移交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督促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总结事故经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增强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意识,举一反三,防患于未然,严守生产安全关。
建平鸿昊矿业有限公司“3·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