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政发〔2021〕2号
建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平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建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平县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现将《建平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建平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平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应急机制,规范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组织指挥程序和应对措施,提高处置森林草原火灾的工作效率,切实做到我县在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朝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辽宁省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建平县境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森林和草地发生的火灾。

(四)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把保护林区及草原人民群众和扑火应急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坚持“预防为主、科学处置”的原则。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防范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监测预警体系、科学决策体系等应急处置体系,确保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及时、有序、有效。

3、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场街负责制定本辖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各乡镇场街按照职责分工和本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开展工作。

4、坚持“属地管辖、先行处置、积极配合”的原则。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当地乡镇场街先期组织扑救处理,其他乡镇场街积极组织本地扑火力量配合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5、坚持“快速反应、重兵扑救”的原则。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应迅速启动本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组织重兵扑救,以专业、半专业森林草原扑火力量为主落实各项措施,积极协作,提高森林草原火灾扑火效率。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

森林草原防火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副指挥长由县人武部部长、县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县林草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办) 设在县林草局,负责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日常管理工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各乡镇场街根据需要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县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处置、扑救工作; 指挥乡镇场街及有关部门扑救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工作;决定启动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负责与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在处置森林草原火灾中的协调与联系。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办: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承担本级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检察院、法院:加大对纵火、失火毁林、毁草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快捕快诉、快审快判涉火毁林毁草犯罪案件。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当地公安机关做好灾区治安、火场交通管制工作;协助县林草局做好打击违规违法野外用火及火案侦查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物资和人员运输。

县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 负责保障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通讯的畅通,保证森林草原火灾接警电话12119 全天候畅通。一旦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应保证火场通讯指挥畅通,按指令建立应急通讯系统。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县火险等级预测预报和高火险警报,一旦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应不间断提供火场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县人武部:在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时,组织协调驻建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扑救。

县驻军部队:在扑救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需要紧急援助时,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36 号令)及有关规定,组织所属力量及时参加扑救。

县应急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官兵参与扑救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火场救援的医疗保障工作。一旦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应立即派出医疗队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县教育局:负责教育全县中、小学生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每年的清明节到来之前,组织全县中小学生上一堂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教育课。动员全县中、小学生全面投入森林草原防火的宣传工作,当森林草原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森林草原火灾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森林草原防火的经费预算和火场救援资金。

县民政局:负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及受灾人员的抚恤救济工作。

县报社、广播电视电台:负责报道和宣传工作;在高火险期按照要求播发火险预警及森林草原防火公益广告。

县森林公安局:负责做好防火期的值班调度工作和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森林草原火灾扑救队伍

第一梯队:火灾发生地周边村义务扑火队30-100人,乡镇场街半专业扑火队30-50人、矿山企业扑火队20-40人。

第二梯队:国有林场半专业扑火队20-80人、联防组织扑火队40-100人。

第三梯队:县人武部民兵应急分队120人、县直属专业扑火队20人、县林草局扑火队20人、县直预备队伍40人。

(四)扑火前线指挥部

各地在组织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根据火场态势和火情发展蔓延趋势,可以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县、乡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主要领导应及时赶赴火场,靠前指挥,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扑火前线总指挥部应尽量设在靠近火场、环境安全、交通便利、通信畅通、便于后勤保障的地方,办公地点应设明显标志。当同一地区发生多起火灾,或者一个火场发展为多个火场时,可设一个扑火总前指,并设立相应的分前指。

(五)扑火前线总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扑火前线总指挥:全面负责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组织、研究、制定扑救实施方案,调度指挥各方面扑火力量,处置紧急情况。扑火前线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林草工作领导担任。

扑火前线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承办总指挥分配的工作任务。副总指挥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和火灾发生地乡镇场街领导担任。

总调度长:负责扑火前线指挥部的各项协调工作,汇总各工作组的综合情况,组织起草综合调度情况报告。总调度长由扑火前线指挥部副总指挥担任或总指挥临时任命。

扑救指挥组:负责火场情况调度,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落实具体的扑救措施。扑火结束后,负责火场的检查验收。由指挥长牵头,县人武部、县林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其他参战部队首长、火灾发生地乡镇场街领导参加。

力量调配组:负责火场扑救人力、物资的统计和调配,协调运输车辆。由一名副总指挥牵头,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林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参加。

后勤保障组:负责扑火前线所需食品、被装、机具、油料等物资的组织和调配等事宜。由县林草局牵头,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参加。

通信信息组:负责建立火场通讯联系,统一协调、划分通讯频道和指定呼号,保持扑火前线指挥部联络畅通。由县公安局、县林草局、县农业农村局、各通信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综合材料组:起草阶段性火场报告和综合情况报告,负责扑火前线总指挥部的文秘工作及火场信息发布工作,由县林草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参加。

火灾调查组:负责火灾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县林草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火场保卫组: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工作。由县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宣传报道组:负责联系新闻媒体记者、协调做好扑火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牵头,县林草局,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台、县报社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救助安置组:负责协调救护伤病员和安置受灾人员工作。由县民政局牵头,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草局、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参加。

扑火督察组:负责督查各扑火单位和人员执行任务情况,督办各项任务的落实。由县政府督查室、县林草局等部门参加。

火情侦察组:负责火场火情侦查工作。制作火场态势图,提出扑火建议。由县林草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参加。

三、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一)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分为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其中蓝色预警表示森林草原火险等级为中度危险,可以燃烧;黄色预警表示森林草原火险等级为较高危险,较易燃烧;橙色预警表示森林草原火险等级为高度危险,容易燃烧;红色预警表示森林草原火险等级为极度危险,极易燃烧。

(二)预警发布

县林草部门要加强与县气象主管部门定期会商,遇到高火险等级天气时,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通过县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及时发布。

(三)预警响应

1、蓝色、黄色预警响应

按照防火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安排做好预防工作。坚持领导带班,昼夜安排人员值班,24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各乡镇场街护林员、嘹望人员上岗到位,制止违规、违法用火行为。各级森林草原扑火队伍进入备战状态,接到扑火命令,迅速出动。

2、橙色预警响应

各乡镇场街、各有关单位密切注意森林草原火情动态,带班领导要随时掌握情况,值班人员将森林草原火险橙色预警信息通知村组和有关人员。各乡镇场街护林员、巡查嘹望人员严密监视林区草原各种火情,要安排、增派人员在入山路口和重点部位设岗设卡,严禁林区草原一切野外用火。各级森林草原扑火队进入临战状态。

3、红色预警响应

各乡镇场街、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森林草原火情动态,带班领导主动掌握情况,值班人员将森林草原火险红色预警信息通知村组(基层单位),同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办将森林草原火险红色预警信息通知县有关扑救应急相应联动部门。各乡镇场街及有关单位对所辖区域森林草原实施防火戒严,县政府适时向全县发布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各乡镇场街组织村、组干部、护林人员严密监控林区草原火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主要入山路口、重点部位设岗设卡严防死守,严禁非居住人员进山入林草原。各级森林草原扑火队伍进入临战状态。

(四)火情监测

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期,各乡镇场街通过高山瞭望、护林员巡山和林区群众监视等途径,加强林区草原火灾监测,保证林区草原火灾监测范围全覆盖,实现森林草原火灾的早发现、早处置。

(五)信息报告和处理

1、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要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充分发挥110、119、12119 报警电话的作用,各部门接到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值班人员要立即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办联系并通报情况。

2、各乡镇场街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必须立即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办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火面积、火场情况、采取的措施、组织扑救及天气情况和是否需要支援等。

3、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办接到火灾报警或报告后,立即将核实后的火灾情况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林草局带班领导视火灾情况向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分析研究后决定是否启动扑火预案、调动扑火队伍。

4、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要尽职尽责,严禁擅离职守。对发生的各种森林草原火灾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5、如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县政府应立即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办,及时上报后续情况。

(1)发生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超过20公顷);

(2)距省交界15 公里范围内森林火灾;

(3)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和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军事禁区、炸药库、油库等发生的森林火灾;

(4)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5)明火2小时未扑灭且继续蔓延的;

(6)发生在市交界5公里范围内的森林火灾;

(7)威胁居民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8)牛河梁红山文化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森林火灾;

(9)需要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支援或者有必要报告的。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乡镇场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乡镇场街主要负责同志必须亲临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在3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必须派员赶赴前线指挥部参加扑火。

初判发生一般及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乡镇场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况调整指挥级别;初判发生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交由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二)响应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l、扑救火灾

火灾发生地乡镇场街立即就近组织乡镇、村森林草原扑火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驻军、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部门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由当地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指的统一指挥。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时应当优先保护人民生命安全,落实扑火人员安全保障措施。现场指挥员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2、转移安置人员

当地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生活和医疗保障。

3、救治伤员

因森林草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要积极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

4、善后处置

当地政府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5、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武警、公安、消防及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维护社会稳定

当地公安机关要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7、发布信息

县政府通过授权发布新闻、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视情发布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8、清理火场

明火扑灭,火场基本控制后,乡镇场街要组织足够人力清理和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24小时,达到“无烟、无火、无气”,确保不会死灰复燃。对火场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合格,经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扑火前指批准后,看守人员方可撤离火场。

9、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决定结束应急工作。

(三)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响应机制设定为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和I级响应四个等级。I级响应为最高级别响应。

1、IV级响应机制条件及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火灾,为IV级响应:

(1)受灾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的;

(2)发生在县交界地区,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3)发生在一级火险区且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4)发生在二级火险区且3小时未扑灭明火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草原火灾,为IV级响应:

(1)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应急措施:初判为IV级响应时,事发地乡镇场街应迅速组织当地村民义务扑火队及时扑救,力争“打早、打小、打了”。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办。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办及时与事发地乡镇场街及有关部门联系,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并及时报告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迅速将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处置事件的决策传达到事发地乡镇场街及有关部门。

2、Ⅲ级响应机制条件及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火灾,为Ⅲ级响应:

(1)受灾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10公顷的;

(2)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

(3)一级火险区3小时未扑灭的;

(4)二级火险区4小时未扑灭的;

(5)发生在相邻省交界地区且3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6)发生在牛河梁红山文化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草原火灾,为Ⅲ级响应:

(1)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应急措施:初判为Ⅲ级响应时,发生火灾的乡镇场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本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全力组织扑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办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向指挥部领导汇报;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全面掌握火场情况,密切注视火势,合理调动部署扑救兵力,积极组织扑救。

3、Ⅱ级响应机制条件及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火灾,为Ⅱ级响应:

(1)受灾10公顷以上不足50公顷的:

(2)造成3人以上死亡,10人以上重伤的;

(3)发生在相邻省交界地区且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4)发生在相邻县交界地区且5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5)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和军事禁区等地发生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6)发生其他一级火险区5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7)发生二级火险区6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8)发生在牛河梁红山文化产业开发区范围内且2小时尚未扑灭的;

(9)县政府主要领导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森林火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草原火灾,为Ⅱ级响应:

(1)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应急措施: 初判为Ⅱ级响应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在指示、督促当地乡镇场街组织人员全力扑救的同时,派出一个前线指挥部,由副指挥长带队,率卫生、民政、森林公安等部门和单位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指挥扑灭火灾,组织对伤员进行抢救。密切关注火场变化情况,通知有关单位作好参战准备。

4、I级响应机制条件及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火灾,为I级响应:

(1)受灾森林面积在50公顷以上的;

(2)发生在相邻省交界地区且6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3)发生在相邻县交界地区且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4)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和军事禁区等地发生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5)发生其他一级火险区10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6)发生二级火险区1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7)发生在牛河梁红山文化产业开发区范围内且2小时尚未扑灭的;

(8)县政府主要领导认为有必要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森林火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草原火灾,为I级响应: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应急措施:初判为I级响应,且火势仍未有效控制时,县政府主要领导率领成员单位领导赶赴火场第一线,靠前指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拟定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迅速有效控制扑灭火灾。必要时,商请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协调指挥扑救工作。

本条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五、后期处置

(一)火灾评估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地乡镇场街要及时将火灾造成的过火面积、森林草原受害面积、林木受害蓄积等森林草原损失情况及人员伤亡情况以书面形式24小时内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办和县政府。

(二)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扑救工作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防火改进措施。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综合保障

(一)物资储备保障

各乡镇场街要及时补充和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并对扑火机具、装备及时检修。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办设立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用于各地扑救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的物资补充。

(二)资金保障

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应该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财政予以充分保障。

(三)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森林草原扑火队伍建设,重视后备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相互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四)技术保障

气象部门应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办要全面收集森林草原扑火技术专家信息,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确保森林草原扑火救灾决策的科学性。

(五)通讯保障

要加强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系统建设,配备与森林草原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施设备,并依托和利用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火场应急通讯系统。

(六)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有计划地分别开展扑火指挥员的扑火指挥能力和扑火队伍及林草部门广大干部职工扑火技能、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练,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向市民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并开设有关扑火知识讲座。

七、附则

(一)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二)草原火灾灾害分组标准

1、一般草原火灾

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较大草原火灾

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3、重大草原火灾

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特别重大草原火灾:

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的;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本条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办负责解释。

(四)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