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标
为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切实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朝政办发〔2022〕39号)精神,县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二、调增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61元提高到675元,提高幅度2%;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调整为每人每月1013元。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5880元提高到6240元,提高幅度6%;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调整为每人每年9360元。综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对专项兜底定额救助群体继续按原救助金额救助。
(二)特困人员救助标准。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与低保标准同步提高,按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城市特困救助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860元提高到878元;农村特困救助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7644元提高到8112元。
(三)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孤儿养育标准与低保标准同步提高,集中供养孤儿提高到每人每月1795元;散居孤儿提高到每人每月1434元。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全县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分档按656元、614元、569元、525元执行。
三、执行时间
新标准自2022年7月1日执行。各乡镇场街、县民政局要从2022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